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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銀行卡賺錢?違法!

“高價收購銀行卡,最高可賺千元!”這樣的“好事”聽起來是不是很誘人?但千萬不要被利益蒙蔽雙眼,因為一旦被誘惑,你可能就會成為電信詐騙犯罪的幫兇。

近日,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審判的一起案件,為大家敲響了警鐘。2019年10月,被害人李某某報警稱自己被詐騙,向詐騙人員指定的銀行賬戶轉了3萬元。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發現,該錢款到達指定賬戶後,經被告人田某某多次轉賬,進入被告人徐某某名下賬戶,最終詐騙的資金在廣東省吳川市廣沿路一ATM機上被取走。

經查,田某某、徐某某在案發前辦理了多張銀行卡,先後兩次趕赴廣東省茂名市水東鎮與網路詐騙犯罪團夥見面,出售銀行卡、U盾、手機卡等支付結算工具,田某某獲利1.3萬餘元,徐某某獲利1萬餘元。2020年7月8日,二人被抓獲後,公安機關在其住所又查獲了大量銀行卡、U盾等物品。

庭審中,田某某稱自己是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高價收購銀行卡的廣告,諮詢“客服人員”後得知銀行卡、身份證複印件、手機卡、U盾“四件套”值1000元,一時被利益蒙心,遂和老鄉徐某某一起,為圖一時之利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法院經審理認為,田某某、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銀行卡、U盾等支付結算工具,情節嚴重,已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田某某有期徒刑1年1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判處徐某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3000元;扣押在案的銀行卡、U盾等物品並依法予以沒收。

法官提醒:天上不會掉餡餅,貪圖眼前小利有可能會帶來巨大風險。對於高價收購銀行卡等行為,要堅決説“不”,更不能為虎作倀。同時,大家也要提高自我防範意識,不隨意出借或出租身份證、銀行卡,若發現此類物品丟失,要及時挂失補辦。

記者 陶玉瓊

來源:陜西日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賣銀行卡賺錢?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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