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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教育懲戒有尺度有溫度

日前,教育部印發《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實施教育懲戒

要把握哪些原則?

《規則》明確,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主要體現在:一是強調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堅持育人為本。要基於關愛學生的宗旨,注重人文關懷,達到教育學生遵守規則、增強自律、改過向上的目的。基於這一原則,《規則》規定,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後,應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和幫扶,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學生受到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後,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二是明確實施教育懲戒要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合法合規。要以事先公佈的規則為依據,尊重學生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規則》要求,校規校紀中的行為規範和教育懲戒措施應當明確,並應事先公佈,未經公佈的校規校紀不得施行;還規定實施較重或者嚴重教育懲戒,要事前聽取陳述申辯、事後給予救濟。三是要求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規則》要求要綜合考慮學生的一貫表現、主觀認識、悔過態度以及家庭環境等因素,以求最佳育人效果。

對學生的哪些行為

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規則》對應當給予教育懲戒的情形作了具體化,規定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不服從,指學生主觀不完成其基本的學習任務,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學校的教育、管理要求;擾亂秩序,包括擾亂課堂秩序和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即學生的個體行為已經在一定範圍産生了不良影響;行為失范,主要指吸煙、飲酒以及其他違反學生守則的行為;具有危險性,指學生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侵犯權益,指學生打罵同學、老師,欺淩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此外,《規則》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銜接,規定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

學校校規校紀規定

教育懲戒措施時需注意什麼?

校規校紀包括學校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是學校實施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據。學校在制定校規校紀過程中,要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內容的限定性。考慮到實踐中各地、各校、不同教育階段實際存在較大差異,《規則》規定學校可以結合本校學生特點,通過制定校規校紀規定相應教育懲戒措施,但相關措施限定在實施一般教育懲戒和較重教育懲戒,其嚴厲程度應當與《規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措施大體相當。嚴重教育懲戒措施,僅有《規則》第十條明確規定的措施,學校不得自行增加或者超越,比如規定超過一週的停學。二是規範的可操作性。《規則》要求,學校校規校紀中應明確學生行為規範,健全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校規校紀應清晰明確、科學合理、易於操作,防止出現各種“奇葩校規”。三是程式的合法性。《規則》強調,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教職工、學生和學生家長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聽證。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應當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班會等多種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規則》同時規定,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負責確定可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監督教育懲戒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

實施教育懲戒

應當遵循哪些程式?

《規則》注重實施教育懲戒的程式正當性,以程式規範行為,減少恣意和任性。首先,由教師判斷學生違規違紀情節的輕重程度,實施《規則》規定的一般教育懲戒的,可以由教師當場實施,且可以事後根據情況告知學生家長;實施《規則》規定的較重教育懲戒,教師應當報告學校,由學校決定實施,且學校應及時告知家長;實施《規則》規定的嚴重教育懲戒,只能由學校實施,且必須事先告知家長。同時,《規則》規定在實施嚴重教育懲戒和給予紀律處分時,應當把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作為必經的前置程式,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對於一般教育懲戒和較重教育懲戒則沒有規定事前告知家長和聽取陳述申辯,主要考慮是這兩種教育懲戒對學生的影響相對較小,且即時實施,不會造成持續性影響。

如何保證學校、教師正當實施教育懲戒?

教育是一門藝術,教育懲戒是這門藝術中尤為特殊的部分,既要遵循教育規律原則,又要靈活運用,重視方式方法和實際。《規則》為此作了多層次的規定。首先,要求學校、教師提高能力,會用善用。《規則》專門規定,學校應當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教師的培訓,促進教師更新教育理念、改進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師正確履行職責的意識與能力。教師應當審慎使用教育懲戒,與鼓勵、勸導、積極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結合,確有必要再合理使用。其次,強化保障,保證能用敢用。由於輿論壓力、安全風險壓力等,實踐中教師往往顧慮重重,不敢實施教育懲戒。《規則》明確,學校應當支援、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教育懲戒是教師的職務行為,教師正常履職産生的糾紛和法律後果應由學校承擔。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髮生糾紛,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即使因為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與家長産生糾紛,也要通過合理合法的正當渠道解決,家長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教育部門、公安機關要依法予以追究,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最後,健全監督,避免濫用。《規則》明確了教育懲戒後的救濟渠道,包括校內申訴、向主管部門申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還可以進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明確教師不當實施管理行為要承擔相應責任。《規則》健全了監督機制,暢通了救濟渠道。

來源:西安晚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讓教育懲戒有尺度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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