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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獵捕的鷹隼,還要承擔生態損害責任嗎

近日,河南省鄧州市檢察院依託生態專家李長看提供的一份猛禽類野生動物生態重要性價值分析音視頻材料,輔助該院成功辦理13起涉嫌非法獵捕、收購、出售鷹隼的重特大犯罪案件。

今年3月27日,鄧州市破獲了非法獵捕、收購、出售國家珍稀瀕危野生動物——鷹隼重特大系列犯罪案件,共查獲蒼鷹、遊隼47隻,立案13起25人。受理該系列案後,鄧州市檢察院決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但在舉證犯罪行為的危害後果以及評估價值損失方面陷入了困境。

“提審時,犯罪嫌疑人王某等辯稱他們已在鄧州、南陽放生了44隻鷹隼,為啥還要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鋻於該案的專業性,承辦該案的鄧州市檢察院檢察官田永師來到鄭州市自然博物館,向該館館長、鄭州師範學院教授李長看請求協助辦理此案。“每一種生物都有它自己生存的獨特環境,離開了這個環境,先不要説它能不能生存下來,即使它能勉強生存下來,它在食物鏈中的這樣一個獨特的作用已經喪失了。”李教授指出。

在答疑解惑的同時,李長看積極配合辦案組錄製具有證明力的音視頻材料,論證類似行為的危害性。該案造成3隻蒼鷹死亡(3隻7.5萬元),雖有44隻鷹隼被放生,但是已給當地生態系統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放生的鷹隼中20隻為蒼鷹、24隻為遊隼,根據《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鷹的基準價為2.5萬元,隼的基準價為1.5萬元。“考慮到放生鷹隼在生態系統中的生態保護作用,在該案處理過程中我們與司法機關商討對放生鷹隼的賠償價值作了適當修整,認為一隻鷹的賠償價格為1.5萬元(20隻為30萬元),一隻隼的賠償價格為5700元(22隻為12.54萬元)。”李長看告訴記者。

在法庭上,主審法官看完檢察院提交的音視頻資料後,對專家意見表示認可,並採納了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

近日,鄧州市法院以非法獵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王某等2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連帶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共計50余萬元,並登報悔過、賠禮道歉。(通訊員汪宇堂 王高峰)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放生獵捕的鷹隼,還要承擔生態損害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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