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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晚報:推行個人破産制度需健全信用體系

10月9日上午,溫州市中級法院聯合平陽縣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産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情況。在該案例中,月收入4000元、資産不到5位數,卻負債214萬餘元的某破産企業股東蔡某,在法院的積極實踐下取得4位債權人的諒解,最終只需償還3.2萬餘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

通過報道可知,個人破産制度在我國尚屬首創。個人破産制度的試水自然有其積極的一面。但應認識到,在誠實守信意識尚未深入人心,相關規則尚不健全的背景下,推行個人破産制度,勢必嚴把誠信關口,謹防其淪為失信者賴賬的“後門”。

個人破産,主要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産,並對其財産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産過程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制度。通俗而言,就是被宣告破産的個人僅需償還部分債務,部分債務可以得到豁免,進而過上正常人的生活。

推行個人破産制度,自然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現實中,有些人屬於借錢不還,但也有一些人對欠債並無太大的主觀惡意。如有人因為突發事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至於突然欠下大量債務且一時難以清償。此時,在債務人無其他財産的情況下,債權人如果依然步步緊逼地要求其償還債務,顯然會讓債務人背負鉅額債務而難以清償,生存權和發展權受到極大影響,甚至因前途渺茫而自殺,帶來家庭慘劇。而個人破産制度的推行,能夠讓這些人在聲譽受損,生活、行為受到限制的情況下,債務得到一定免除,生存得以維持,獲得“重新做人”的機會。

進一步來講,當這些人的相關債務得以免除,嚴格的行為限制被解除後,其反而有可能獲得發展壯大,及時清償債務,對債權人來説也是好事。相反,要是將其牢牢地約束起來,以至於其在各種限制下什麼也幹不成,其賺錢償債的能力自然大幅下降,進而帶來兩敗俱傷的局面。

然而,不能忽視的問題是,當前,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健全,相關機關也難以查清個人的財産狀況。在此背景下,不排除一些人事先惡意借貸並大肆浪費,而後通過個人破産而逃避債務的局面。如果相關制度不加以完善,相關漏洞不有效封堵,顯然會誘發道德風險,讓惡意賴賬者肆無忌憚,讓債權人利益受損,形成“賴賬得利,誠信受損”的負向激勵。

簡而言之,推行個人破産制度,勢必完善信用體系建設,嚴把誠信關口。具體而言,應確立債務人如實報告財産的義務,明確其未如實報告財産、欺詐、惡意逃廢債務的法律後果。同時應徵求債權人相關意見,明確債務人在破産後一定期限內財産達到一定數額的,仍應清償之前的債務。只有輔之以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和嚴密的法律體系,方能讓個人破産制度不被惡意利用,成為老賴投機倒把的“後門”。

來源:齊魯晚報  責任編輯:姬雯

(原標題:齊魯晚報:推行個人破産制度需健全信用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