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點

南方日報:“吹哨人”有了名分,還缺什麼?

日前,國務院出臺《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建立“吹哨人”、內部舉報人等制度,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予以重獎和嚴格保護。這是國家層面首次對建立“吹哨人”制度進行明確規定。

“吹哨人”一詞源於英國,警察在發現罪案時吹哨,以引起同事和民眾的注意。上世紀70年代,拉爾夫·納德等人賦予其新的內涵:組織成員對組織內部的腐敗、浪費、欺詐等非法或有害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揭發。有反對者將吹哨人稱為“鼴鼠”,認為吹哨人的“告密”會導致人與人之間缺乏信任,帶來道德危機。其實從社會層面上來看,“吹哨”反而是對業內誠信回歸的呼喚,以道德責任感為基本支撐。

隨著經濟發展,行業種類越來越多、分工越來越細、專業性越來越強,外部監督顯得越發力不從心。“吹哨人”身為行業內部人員,相較于消費者和政府執法人員,更熟悉行業內情,既能填補執法的空白,防止政府部門膨脹,又能降低監督的成本,使執法更加有的放矢。因此,建立“吹哨人”制度勢在必行。

事實上,國務院此前已經在食品安全、證券期貨等領域有過面向全社會的有獎舉報制度探索,許多省市也出臺了具體規定。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如無人舉報、不願實名舉報、舉報後不願領獎等。國務院這次出臺文件直呼“吹哨人”其名,且沒有限制舉報的具體範圍,又向前邁出了重要一步。各地在落實時,也要重視此前遇到的一些問題,把握好“予以重獎”“嚴格保護”等關鍵事項。

首先,重獎宜重。此前某省按照線索是否屬實、是否協助調查、能否提供關鍵證據等條件,將獎勵分為四級,食品安全領域的舉報人可獲得涉案貨值金額的1%—10%的獎勵。而美國《多德弗蘭克方案》規定獎勵“吹哨人”貨幣處罰金額的10%—30%。雖説“吹哨人”未必只是重賞之下才出現的“勇夫”,獎勵卻無疑可以起到激勵作用。

其次,對“吹哨人”的保護多多益善。日本2006年出臺《公益通報者保護法》,通過專門立法對企業作出不得解雇、不得降職降薪等規定。既然鼓勵實名舉報,就必須規避“吹哨人”事中事後身份資訊洩露的可能。既然希望“吹哨人”協助調查,就要在調查過程中保證其人身安全,盡可能減小舉報對“吹哨人”的影響。

再次,政府要使處理舉報的流程常態化。有了“吹哨人”,聽眾是否足夠警醒?如果政府不能做到及時查收、迅速核實、合法合規處理,“吹哨人”制度就形同虛設。政府多一時遲延,就可能讓“吹哨人”少一分信心、多一分不安,給涉事企業更多掩飾違法行為、逃脫查處的準備時間。

最後,各方的觀念需要扭轉。“吹哨人”應當放下“告密”的心理包袱,並坦然接受獎勵,“取其金則無損於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另外,有些人認為舉報得不償失,還有人將舉報簡單歸因為公報私仇、貪圖小利。其實,舉報不僅是對社會公眾負責,更推動著行業本身良性發展。

“吹哨人”制度的建立是進步,在肯定的同時也需要反思,為什麼我們需要“吹哨”。(王梓佩

來源:南方日報  責任編輯:李瑞

(原標題:南方日報:“吹哨人”有了名分,還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