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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高空墜物傷人別急於“全樓埋單”

對於高空拋物墜物傷人,現行侵權責任法規定,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8月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對此作出調整規定,發生此類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並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

一個人被一隻從18樓掉下來的雞蛋砸中會怎樣?實驗表明,人的頭骨有可能被砸破!高空拋物墜物之“殺傷力”由此可見。隨著城市中高層建築如雨後春筍般出現,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頻頻發生,僅今年上半年,媒體報道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全國就有好幾起。

就所拋所墜之物而言,從鋼管、花盆、電器到玻璃、菜刀等,不一而足;就傷害程度而言,致人重傷乃至死亡也不罕見,令人心痛;至於原因,則不盡相同——或因樓宇年久失修導致建築碎片脫落,或由疏于管教的“熊孩子”有意無意製造的事端,或為個別素質不高的住戶隨手拋物所致……不論何種情況,高空拋物墜物多為人禍。治理這一另類“城市病”,法律並未缺席,常見的刑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過失傷害罪”。但從治理實踐來看,“冤有頭”的案件比較好辦,棘手的是那些侵權人不明的“無頭公案”。對於後者,法庭常常採用“全樓埋單”的方式,讓樓上住戶共同承擔補償責任。

“一人得病、全樓吃藥”的判例不少,爭議也很多。法律人士認為,“連坐補償”雖是無奈之舉,也不失為一個次優選擇。譬如有助於受害人的救濟,假如無人補償,就會出現讓一個已經遭受不幸的受害人來承擔全部損失的悲慘局面;有助於發現真正的侵權人,“連坐補償”令那些無辜者為避免“揹黑鍋”而充當“民間福爾摩斯”,找出真正的侵權人;有助於預防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有了“連坐補償”,就多了“人肉攝像頭”,那些有意高空拋物的人,在實施行為之前就要考慮一個問題:會不會被鄰居發現?

話雖這麼説,換個角色,假如你就是那個倒楣的“背鍋俠”——沒有實施高空拋物又無法自證清白而被判補償的人,或許就不這麼看了。某門戶網站曾以“你贊成高空墜物‘連坐補償’嗎”為題做過一個公眾調查,有超過2萬名網友參與投票,結果顯示:“不好説”僅佔1.09%,“贊成”只有2.37%,“不贊成”高達96.54%。如果説“法理不外乎人情”,在這個問題上,法理與人情顯然並不同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作出調整,強調了“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一程式,可視為糾偏之舉。

對於高空拋物墜物傷人案件,進行“連坐補償”判決,雖然省事,但也存在不可忽視的缺陷,那就是對大多數被判有補償責任的人不公,所以,不到萬不得已,不可輕用。合理的程式應是,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發生之後,有關機關全力以赴進行偵查、儘快破案,找出侵權人,還事件一個真相,也還大多數住戶一個清白,不能出於“反正有人補償”的想法而草草了事,最終讓案件成為一個“葫蘆案”。退一步説,確實查不出侵權人,又必須要對受害者進行補償,補償主體是誰、補償比例高低等問題,也有進一步探討的空間。就補償比例而言,採取按一定比例補償(由法官裁定)比起全部補償似乎更加合理、更容易讓人接受。

高空拋物墜物危害極大,必須“零容忍”,但在治理時,也要考慮各方權益、平衡各方訴求,不要顧此失彼。

來源: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姬雯

(原標題:廣州日報:高空墜物傷人別急於“全樓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