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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社保徵繳還需統一法規

稅務部門統一徵繳社保之後,顯然理順了社保體制機制,避免了部門協調和博弈問題,解決了資訊不對稱問題,還有利於保障職工社保權益,併為社保基金增加收入,可緩解部分地方社保支付壓力

欠繳、少繳員工社保,在一些企業成了常態。記者注意到,近日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到: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徵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專家表示,此舉能夠有效避免欠繳、逃繳等行為(4月12日《每日經濟新聞》)。

此前,我國社保費徵繳實行的是雙重模式,有的省份是社保經辦機構徵收模式,有的省份是稅務部門徵收模式。徵繳主體、徵繳模式的不統一,既影響徵繳效率,又增加徵繳成本;既不方便單位和個人繳費,又給了部分企業欠繳、逃繳的機會。今後由稅務部門統一徵繳社保費後,這些弊端應該可以避免了。

最近幾年,相關社保白皮書連續披露,多數企業社保繳納不合規,主要原因是這些企業為了節約成本,欠繳、少繳員工社保,而企業員工表面上是多拿了一些現金收入,但實際上其社保權益尤其是養老權益受到了損害,因為養老金多繳多得、少繳少得。這類企業之所以得逞,就是鑽了社保徵繳體制不合理不完善的漏洞。

過去社保經辦機構全面負責社保的登記、徵繳、發放等工作,看似合理,實則存在漏洞,因為社保經辦機構不掌握職工實際工資數據,於是很多企業就按照低於實際工資的繳費基數來繳納社保費。而稅務部門由於徵收個稅,掌握職工實際工資資訊,那麼統一徵繳社保就能防止企業有意降低社保繳費基數。

稅務部門統一徵繳社保之後,顯然理順了社保徵繳體制機制,避免了部門協調和博弈問題,解決了資訊不對稱問題,還有利於保障職工社保權益,併為社保基金增加收入,可緩解部分地方社保支付壓力。所以説,社保徵繳由此回歸到一種合理模式。當然,這也意味著稅務部門從此要承擔更多的義務和責任。

對於早就採取稅務部門徵繳社保的地方來説,應該已經適應了新的職責和任務。但對於剛剛或者即將徵繳社保的地方稅務部門來説,也面臨一定考驗,比如硬體建設水準、人員執行能力等方面能否跟上新變化,還有待觀察。這就需要各地稅務部門明確職責,加強軟硬體建設,以適應新改革新變化。

過去社保徵繳之所以是雙重模式,也是因為1999年出臺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了“雙重徵繳”體制模式,而現行的社會保險法中只是籠統地提到“社保費實行統一徵繳,實施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此,除了機構改革外,還應該及時理順法律法規,讓法規與現實保持統一。

今後,稅務部門統一負責社保徵繳,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社保發放,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監督,如此一來,我國社保就會形成責任明確、分工清晰的管理格局。其中,社保徵繳是基礎工作之一,需要稅務部門利用自己掌握的工資資訊、企業發票、稅收稽查、稅收保全等優勢,提高社保徵繳強制力。

至於稅務部門統一徵繳社保後,部分企業不能再欠繳、少繳,由此企業負擔較重這個問題,應該通過企業減負來解決。據悉,2015年以來,我國先後4次降低社保費率,總體社保費率從41%降到37.25%,減少企業成本約3150億元。很多企業已明顯感到負擔在減輕。下一步,還應該通過改革社保繳費基數標準等方面,繼續為企業減負,以便讓我國社保費率和企業負擔,從全球視角看處於合理水準。馮海寧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李芮

(原標題:規範社保徵繳還需統一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