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本報刊登了一篇名為《簽完字後,我還應該按指印嗎?》的報道,引發不少市民讀者的熱議,記者也陸續收到一些反饋:“看完這篇報道後,才知道按指印和簽名具有相同效力”“開始有意識地減少指印留痕了”“第一次嘗試拒絕按指印”……與此同時,也有一些讀者表示,他們發現原來日常生活中涉及按指印或是指紋採集的場景遠超預期。
生活中究竟還有哪些地方涉及按指印?我們的指紋被採集後保存在了哪?在不按指印、不採集指紋的情況下,我們能否順利推進相關事宜?為了進一步解答市民讀者的疑惑,近期記者又走訪了多個場所進行採訪調查。
文、圖/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程依倫(除署名外)
房屋租售、做手術、加裝電梯……仍有不少簽字場景“默認”按指印
前幾天,市民鄭先生帶著家人前往市區某私立醫院看病,在走完繳費、辦理住院等若干流程後,簽訂家屬的手術知情同意書時,鄭先生被醫護人員要求在簽字後同時按下指印。“如果是之前,可能我就直接按下去了,但因為我上個月看了你們的相關報道,於是我嘗試著解釋,既然我已經簽字表示了知情同意,簽名和指印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那麼我能不能不按指印?”現場醫護人員對此表示了同意。
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市民劉女士身上,近期,劉女士計劃換個地方租住,於是她找到某房産仲介公司,經過前期的看房、談價流程後,到簽約環節時,仲介要求劉女士與該房屋業主兩人在房屋租賃合同的甲乙雙方簽名處都按上指印。“當時我也提出能否不按指印,因為簽名就可以代表我認同了合同內容。在經過我們雙方的共同協商之後,仲介表示可以,於是我們便都沒有按指印。”
隨後,記者以“有房屋要出租”為由走訪了多家房屋仲介公司,在詢問目前租房與買賣房屋是否仍需要合同雙方按指印時,多家仲介公司均表示確實如此;而在記者向對方解釋“簽名與按指印的法律效力相同、能否只簽名不按指印”時,多位仲介人員仍建議記者按指印。“如果你不按指印的話,可能沒辦法證明這就是你本人簽的字,一旦以後出現糾紛會比較麻煩。”一位仲介人員透露。
其間,一位仲介人員詢問記者“不想按指印有什麼顧慮”,在記者表示“只是不想把手指弄臟”時,對方則建議,等房産核實後確認基本資訊無誤了,記者可以就該事宜與另一方商議並酌情處理。
“之前我們很少有用戶主動提出不按指印,大家會覺得多這一步也是為了進一步保障合同效力;但如果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只簽名不按指印,我們也會在一切手續完整的情況下認可這份合同。”另一位房屋仲介表示。
採訪中記者發現,正是因為某些“約定俗成”的觀念,不少人會認為“指紋的效力比簽名更高”,這也容易造成一些場景下的指紋濫用。家住濱江路的阿蘭告訴記者,此前他們所居住的樓棟因為加裝電梯,需要樓棟內超過2/3的業主同意,業委會為了讓那份加裝電梯同意書更加有“公信力”,在和業主們商議後,大部分人都認可了“簽字+按指印”的確認方式。
“但據我所知,當時其實有一些業主並不居住在這裡,而是選擇將房屋出租,所以後續也有個別反對加裝電梯的業主質疑那些指印和業主本人存在不對應的情況。”阿蘭表示,“在這樣的情況下,到底還有沒有必要按指印呢?”
指紋打卡、指紋入閘、指紋寄存……提防指紋認證氾濫應用
除了按指印外,記者留意到,不少市民更為擔心的是在一些公共場存在指紋識別技術使用氾濫的情況。尤其隨著智慧終端和移動網際網路的普及應用,諸如指紋解鎖、指紋支付、指紋身份認證等使用場景也越來越多,其安全性也日益受到關注。
以市區某街區為例,記者在走訪過程中就發現,該區域涉及“按指紋”的場景多到超乎想像:酒店前臺、健身房打卡處、辦公樓入閘口、儲物櫃存放處……市民每一次無意識地輕輕一按,可能就會泄漏自己的指紋資訊。對此,記者也前往上述多個場所詢問指紋資訊存儲及處理方式。
在兩家連鎖酒店採訪時記者發現,此前住戶曾被要求“入住酒店時需要同時錄入人臉資訊和指紋資訊”的情況如今已經得到解決。“現在我們不需要再錄入指紋和人臉識別資訊,客人只需要提供身份證件就可以入住。”一位酒店前臺工作人員透露。
據了解,目前國內多地的酒店已經於今年5月開始調整“強制刷臉”入住規定,同步調整的還有“錄入指紋”的規定,相關的核驗設備也陸續取消。一位酒店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客人入住時如果沒帶身份證或是不方便取出身份證,可以通過使用粵居碼、微警認證、自助機等方式辦理入住登記,只有在這些情況下,辦理過程中才需要客人“刷臉”,但酒店方都有註明“讓客人自己選擇登記方式”。
但在一些如健身房、寫字樓之類的半封閉場合,記者發現仍存在不少以指紋識別方式來錄入會員或出入人員資訊,並作為主要出入憑證的情況。如在某健身房內,當記者詢問“能否不錄入指紋、只登記個人資訊”時,該健身房工作人員解釋“如果不錄入指紋就沒辦法打卡,也用不了會員的儲物櫃”;隨後,記者又詢問指紋的儲存端口,對方表示會員的指紋資訊都是儲存在公司內部,“個人資訊都儲存在我們企業雲端,不會對外。”而當記者詢問這些用戶指紋的存儲是否設置了有效期限,以及是否會在會員期滿後清除用戶指紋資訊時,對方卻表示需詢問相關負責人員。
記者在該健身房相關會員須知的“隱私政策”中也發現,位於《個人資訊管理》一欄中提及“為了管理您的個人資料數據,我們需要收集您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份證號或護照、面部特徵、指紋、指靜脈、性別、身高體重、興趣愛好、運動設置數據……若您不提供這類資訊,將影響相關服務的使用”。
此外,在一些游泳館、圖書館、商場、博物館、水上樂園等人員流動性比較大的公共場所,記者也發現存在不少指紋寄存櫃。此類寄存櫃如何處理用戶指紋資訊?記者詢問了某寄存櫃企業的客服,對方表示,其電子存包櫃均具有自動登錄與刪除指紋的功能。“用戶存放物品時系統會先錄入指紋,等用戶取走物品後,系統會自動刪除該用戶的指紋資訊。”此外對方還提及,系統也可開啟固定指紋錄入功能,這樣指紋可長期使用,但如果要刪除指紋資訊,就需要管理員來操作。
律師呼籲: 提升個人資訊保護意識
那麼,究竟是哪些人或機構“熱衷”于記錄和儲存人們的生物特徵資訊呢?記者採訪歸納得出,如今收集生物特徵資訊的主體大致有三大類:一類為部分監控設備的運營主體,如商場、酒店等公共場館通過監控設備採集資訊;另一類為公共職能部門、網際網路企業、商業機構等,為開展業務,經過用戶授權同意,採集包含用戶指紋在內的個人生物特徵數據;還有一類則為學術、科研類機構。
針對以上幾類主體,來自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的馮宇平律師認為,如今像一些企事業單位或面向大眾的公共場合,實則沒必要再用指紋識別,但在民事行為中是否需要以指紋來固定證據,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馮律師介紹,我國網路安全法規定了“誰收集、誰負責”的原則,並規定收集個人資訊須經被收集者同意,其中就包括個人生物特徵資訊。但對於收集到的相關資訊如何評估、公開、保護等關鍵問題,卻仍未有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範。
不僅如此,指紋資訊由於屬於生物識別資訊,在我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中更被列為“敏感個人資訊”。按照規定,對於敏感個人資訊需要具有特殊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且在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條件下才能進行處理和使用。因此,馮律師建議,公民應自覺提升個人資訊保護意識,主動拒絕“任意錄入指紋”的情況;同時,在已經錄入指紋資訊的情況下,也可在結束相關設備或服務使用後,及時申請提出讓資訊收集方清除個人指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