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民辦高校(機構)年度檢查工作實施辦法》10月1日實施

發佈時間:2023-09-28 14:53:49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牛悅如 | 責任編輯:

       近日,山西省教育廳發佈公告稱,《民辦高校(機構)年度檢查工作實施辦法》于2023年第9次廳務會審議通過。該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實施辦法》共分為五章十五條,對民辦高校年檢內容與程式、內容與應用、監督管理措施做出細緻規定。

       民辦高等學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是指省教育廳依法按年度對民辦高校進行監督檢查的制度,是加強日常管理、規範辦學行為、預防辦學風險的重要舉措。凡省域內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民辦高校,均應按規定接受年檢。批准設立未超過六個月的可不參加當年年檢。年檢一般在每年3—5月實施。

       年檢主要是按照指標體系對民辦高校黨建與思想政治工作、辦學條件、法人治理、辦學行為、財務管理、教師隊伍建設、師生權益保障等方面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民辦高等學校年檢指標體系設指標觀測點78個、一般關注情形22個、重點關注情形18個。

       民辦高校應當向省教育廳提交年檢報告書、年檢指標體系自評表、辦學許可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營業執照)複印件、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銀行對帳單、上年度1-12月工資流水賬、教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證明、風險保證金繳存證明複印件、校舍産權、消防、衛生、安全等相關證明、學校招生簡章(廣告)、學校制度彙編、上年度年檢反饋問題整改報告,以及對照年檢指標體系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年檢應按照學校自查、省教育廳審核民辦高校提交的年檢材料,並實地核查、省教育廳向社會公開年檢結果,並在民辦高校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檢結果戳記三項流程進行。

       年檢結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類。其中,年檢指標體系中重點關注情形個數為0,一般關注情形個數不超過3個(含)的為“合格”;年檢指標體系重點關注情形個數為0,一般關注情形個數不超過5個(含)的為“基本合格”。

       存在年檢指標體系一般關注情形個數超過5個或存在重點關注情形之一的;連續兩年年檢“基本合格”,且仍未整改完成的;年檢材料嚴重缺失或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年檢材料的;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核查工作的;未按照規定時間報告整改情況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重大人身、財産損害或其他嚴重後果等情況之一的民辦高校,年檢為“不合格”。對年檢結果為“基本合格”的民辦高校,責令限期整改,期限不超過一年。對年檢結果為“不合格”的民辦高校,依法責令改正,並可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或者暫停招生的處罰。對在年檢過程中發現民辦高校有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情形的,提請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民辦高校辦學許可證期限到期需延續期限的,原期限週期內年檢均為“合格”的,在規定許可期限的基礎上延長一年辦學期限;原期限週期內有違法違規或失信記錄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核減辦學期限。省教育廳將年檢結果和須整改的問題反饋民辦高校,並視情形對民辦高校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整改,根據整改完成情況依法依規處理。

       民辦高校對年檢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年檢結果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由省教育廳重新核查,經核查認為申訴理由成立的,調整年檢結果;認為申訴理由不成立的,將核查結果書面回復。民辦高校發現省教育廳相關工作人員在年檢過程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可書面向省教育廳或有關部門反映。(牛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