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新山東2月9日訊 2月9日,淄博市政府新聞辦公室組織召開“堅定不移推動高品質發展”主題系列新聞發佈會第一場,邀請市消防救援支隊黨委委員、副支隊長劉金祥就新修改的《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回答有關問題。
劉金祥介紹,市政消火栓是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重要設施,也是城鄉火災抗禦能力的重要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産安全。
針對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管理不夠規範等問題,增加了配套措施:一是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市政道路時,應當建設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線的設計、建設應當遵循消防專項規劃,其安裝維護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符合防凍、抗壓要求,並設置明顯標誌”等。二是規定“市政消火栓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消防救援機構和供水企業等單位實施驗收”;“市政消火栓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供水企業負責日常維護管理”等。三是增加了市政消火栓資訊化管理的制度措施,推動實現市政消火栓數字化採集、傳輸、存儲和資訊資源共用。
新修改後辦法,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賦予相關部門和單位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職責。一是增加了應急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的職責,規定市、區縣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消火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市、區縣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二是依據部門“三定”規定,對發改、住建部門的職責作了修改,增加了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部門的職責,增加了公安、財政、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的配合職責。三是建立了執法管理聯動機制,增加了各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事中、事後監管的措施。
新修改的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等規定,調整了處罰主體和處罰額度,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行為,由消防救援機構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王躍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