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一開機,廣告就推送。”目前市面上的網際網路電視,開機廣告短則15秒,長則1分鐘,已然成為視頻服務商和內容服務商的重要收入來源。作為消費者,不僅花錢買電視,還得花時間看開機廣告,頗為鬱悶。
網際網路電視有網路接入功能,終端接入網際網路後,服務提供商後臺操控植入廣告,所以消費者只要使用網際網路電視,開機廣告總會“不請自來”,不能跳過、不能快進,只能眼睜睜把廣告看完,這確實令人煩惱。對此,相關運營方解釋稱,網際網路電視開機會有較長的等待時間,植入開機廣告有利於緩解等待時的枯燥氛圍。其實不然,智慧手機、筆記型電腦開機也有幾秒至十幾秒的等待時間,怎麼沒見這些産品也在産品中強制植入廣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網際網路電視強制植入廣告,無疑涉嫌侵犯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也有一種觀點認為,網際網路電視在影視資源等方面比傳統電視資金投入多,價格越來越便宜,勢必要找到回收成本的渠道。但是也應認識到,網際網路電視在影視資源上投入大單價低的現象,是市場自發競爭的結果,將市場競爭的後果轉嫁給消費者,未必公平。
《廣告法》也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資訊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電子資訊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既然對於廣告推送相關法律早有規定,那麼,相關職能部門也應該適應新的形勢,儘快將網際網路電視廣告納入監管範圍,以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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