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檢網站消息,最高檢日前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法律文書説理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檢察法律文書説理工作。意見中提出了七類辦案環節涉及的檢察法律文書應當著重進行説理。
意見稱,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製作的決定書、意見書、建議書、告知書、通知書等各類檢察法律文書,涉及公民、組織重要權利處置或者訴訟重要進程,可能引發質疑、異議或者輿論炒作的,應當在敘述式法律文書中或者送達、宣告決定時有重點地進行説理。以下辦案環節涉及的檢察法律文書應當著重進行説理:
(一)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中,對有關實名舉報、控告作出不立案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的;作出不許可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或者駁回取保候審申請、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決定的。
(二)偵查監督工作中,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或者對在罪與非罪上有較大爭議且社會關注的敏感案件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復議復核維持原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通知偵查機關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糾正違法的;認為偵查機關決定立案、不立案正確或者實施偵查活動不存在違法而不支援監督申請的。
(三)公訴工作中,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對在罪與非罪上有較大爭議且社會關注的敏感案件作出起訴決定的;復議復核維持原不起訴決定的;提出糾正違法意見的;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抗訴請求作出不抗訴決定的。
(四)刑事執行檢察工作中,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或者糾正不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意見的;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後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的;對有關羈押期限、被監管人死亡或者傷殘問題向控告人作出答覆的。
(五)刑事特別程式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要求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式或者決定不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要求啟動強制醫療程式或者決定不提出強制醫療申請的;提出糾正強制醫療不當決定意見的。
(六)刑事申訴檢察工作中,對不服檢察機關刑事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復查不支援申訴請求的;對國家賠償案件作出審查決定的。
(七)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監督的案件,決定不予受理、不支援監督申請或者作出終結審查決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的;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