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花照發朋友圈引發著作權糾紛
□本報記者 徐 鵬 本報通訊員 王繼學
漫畫/高岳
親屬過生日,廖珍珍便找到曾是同學的汪華玉,從她那訂購了一束鮮花。拿到鮮花後,廖珍珍對花束拍照,併發朋友圈分享,誰想這竟引起了作為法式花藝師汪華玉的不滿,一場以侵犯著作權糾紛為案由的訴訟擺在了法官面前。近日,法院審理後認定涉案花束具備獨創性,能夠作為美術作品中的實用藝術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廖珍珍將涉案花束拍照後上傳到微信朋友圈的行為,其受眾僅限于特定群體,並未侵犯汪華玉的著作權,故判決駁回了汪華玉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廖珍珍給汪華玉打電話預訂鮮花,雙方約定價格為300元。次日,汪華玉將花束送給了廖珍珍。汪華玉稱在花束交易過程中,其明確要求廖珍珍不得在公開場合發佈傳播,若傳播需經汪華玉授權或者註明花束由汪華玉設計。
不過,廖珍珍對這樣的説法並不認可。
2015年8月20日,廖珍珍在朋友圈上傳了涉案鮮花花束的照片。之後兩天,廖珍珍、汪華玉對此事進行了溝通協商,後廖珍珍將涉案花束在朋友圈刪除,並在微信交流時向汪華玉道歉。
不過,雙方對於賠償一事始終沒有談攏。最終,汪華玉選擇訴至法院,要求廖珍珍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鮮花設計的合理使用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0萬餘元。
據主審法官李炳金介紹,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涉案花束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二是如果涉案花束構成作品,廖珍珍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汪華玉的著作權。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涉案花束具備獨創性,且能夠以有形形式予以複製,具有實用性,能夠作為美術作品中的實用藝術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廖珍珍發朋友圈的行為是面向社會公眾展示其購買的花束,仍屬於行使展覽權的範疇,並未侵犯汪華玉的著作權。據此,法院一審作出了如上認定和判決。汪華玉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獨創性花藝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以案釋法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本案中,涉案花束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其能否視為作品的關鍵條件,獨創性包含“獨立完成”和“創作性”兩個方面的內容。
汪華玉在案件審理中提供了法式花藝師證、雜誌採訪頁、網路報道截圖、微網志截圖等,證明其為專業的花藝師,在業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汪華玉主張其設計的花藝作品是根據消費者的不同需求而設計,在色彩、搭配、植物線條等方面均體現了其獨特特點。而廖珍珍則認為,涉案花束造型線條與一般花束區別不大,造型設計較為簡單,色彩搭配並無新意,沒有任何個性、特色可言,不具有獨創性。
對此,法院認為,作品的創作性要求該作品能夠體現作者的個性表達,但不應對創作性提出過高的要求,也不應對作品的文學或藝術價值提出過高要求。本案中,汪華玉對於作品的創作性,分別從色彩搭配與過渡、花材的選擇等方面進行了闡釋,而廖珍珍雖然認為其與普通花束無異,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且從廖珍珍作為消費者在汪華玉處購買花束的事實本身來看,也能夠説明其對於汪華玉製作的花束在主觀上是認可的。
綜合以上因素,法院認為涉案花束具備獨創性,且能夠以有形形式予以複製,具有實用性,能夠作為美術作品中的實用藝術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對於廖珍珍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汪華玉著作權這一問題,法院認為,廖珍珍將涉案花束拍照後上傳到微信朋友圈的行為,傳播範圍有限,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資訊網路傳播行為,並且主觀上沒有惡意,也沒有獲取經濟利益的意圖,客觀上並未給汪華玉造成不良影響。據此,法院作出如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