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南陵縣農民 阿天 (化名)多年前疑似遭遇“騙婚”,但他沒有報案。如今他想再婚就要先 離婚 ,卻發現早已失蹤十幾年的妻子“查無此人”。昨日記者獲悉,通過法律援助, 阿天 可以再婚了。
結婚不到一月 妻子就失蹤
18年前,當年已三十歲的 阿天 ,因家境貧寒沒有成家。後來通過同村一位在雲南做生意的村民介紹, 阿天 認識了來自雲南的一龍姓女子,該女子來南陵與 阿天 相見後,很快答應與其結婚。
此後,龍姓女子回原籍辦完結婚所需手續後, 阿天 與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在親友資助下, 阿天 支付了龍姓女子數萬元“養母費”後,雙方舉行了結婚儀式。
不料,婚後二十余天,龍姓女子突然不辭而別。 阿天 多方尋找無果也只能作罷。因為今後不打算再結婚, 阿天 就一直沒有提出與龍姓女子 離婚 。
想與妻 離婚 卻“查無此人”
前不久, 阿天 外出打工,與本縣一單身女子相識,後準備結婚。這時 阿天 才想起自己還是已婚人士,於是向法院提出了與龍姓女子 離婚 的訴訟請求。然而法院查詢得知,全國人口資訊系統中並無此龍姓女子,於是駁回了 阿天 的請求。
為此, 阿天 向南陵縣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援助律師認為,解決 阿天 與龍姓女子婚姻問題的唯一辦法,就是要求撤銷當年的結婚登記。援助律師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登記的申請後,得到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回復:“《婚姻法》和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只規定無效婚姻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申請撤銷, 阿天 申請的內容不符合無效婚姻的任何情形,決定不予撤銷。”
法院判決 撤銷婚姻登記
隨後,援助律師又代理 阿天 向法院對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 阿天 與龍姓女子的結婚登記。
訴訟過程中,援助律師向法院提出了下列代理意見:一是婚姻登記行為屬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行政可訴性;二是龍姓女子在申請婚姻登記時,僅提供了村委會的未婚證明、公安機關的戶籍證明,而沒有按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要求龍姓女子提供戶口簿和身份證,登記程式上有瑕疵;三是婚姻登記的行政行為結果被證明是錯誤的,應當撤銷。
昨日記者獲悉,近日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婚姻登記機關當時的登記結果錯誤,判決撤銷了婚姻登記。(顧婭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