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是兒童溺亡事故的高發期,作為家長一定要做好監管的責任。
去年5月份,在廣西南寧,一名7歲的兒童在小區游泳池內意外溺亡,近日,南寧市江南區法院一審宣判家長擔責7成。法官認為,事發當晚,作為父母放任小英在門口自己玩耍,而門外有可自由上下的電梯,顯然監護人的放任行為致使孩子已經脫離或隨時脫離監護人可觀察、照顧、監護到的範圍。因此,黃先生夫婦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存在過錯。
另外,法官認為,游泳池雖有圍欄圍起,但圍欄並沒有能將該泳池完全封閉;事發當晚泳池內的蓄水深度大約為1.1米,作為游泳池的管理者,在歇業期內也應該隨時關注池內蓄水深度。作為管理者未充分考慮、防止及消除小孩翻越鑽爬圍墻到達泳池等安全隱患,對受害人的死亡後果也存有過錯。
法官表示,家長的責任和物業的責任誰更大的問題,綜合全案來評判,家長由於疏于管理是導致孩子走失的直接原因,孩子的走失加上游泳池的漏洞,所以造成了事故的發生。家長的責任比游泳池的管理方責任更大
這起案件實在給廣大父母提了醒,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護其人身、財産及其他合法權益。放手讓孩子成長,並非放任孩子不管,若因父母的疏忽大意導致孩子出現意外,父母也應在其監護不力的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作為遊樂設施的管理方,也應該為使用者排除安全隱患,創造一個安全的遊玩環境。(央視記者 王潔 沈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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