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訴求分類處理 讓解決訴求的法定程式更加清晰

2017-08-04 15:07:3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于子茹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日前,國家信訪局出臺《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進一步明確工作機制、規範工作程式,增加可操作性,確保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進一步落實落地。國家信訪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張恩璽對此作了詳細解讀。

  原標題:如何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國家信訪局立“規矩”

  日前,國家信訪局出臺《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進一步明確工作機制、規範工作程式,增加可操作性,確保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進一步落實落地。國家信訪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張恩璽對此作了詳細解讀。

  分類處理,讓解決訴求的法定途徑更加清晰

  記者:《規則》較近年來的相關文件有何不同,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對群眾帶來哪些影響?

  張恩璽:從總體上看,《規則》和國家信訪局出臺的其他規範性文件都是推動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和加強信訪法治化建設的重要舉措,都是對《信訪條例》相關規定的進一步細化和明確,都是為了進一步提高信訪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水準。實行依法分類處理後,解決訴求的責任主體更加明確、法定途徑更加清晰,群眾對照各部門公佈的分類處理清單,就可找到解決訴求的責任部門和途徑,可以更加方便快捷的反映訴求;行政機關進一步明確了工作職責,理順了信訪途徑與其他法定途徑的關係,完善了工作機制和程式,提升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準,可以更加及時準確地依法解決群眾訴求;從長遠來看,也有助於培育整個社會的法治思維,形成群眾按照法律規定的途徑和程式反映訴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導向。

  記者:《規則》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張恩璽:《規則》第二條規定,本規則適用於各級行政機關對信訪訴求的分類處理,但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除外,貫徹了訴訪分離的要求。同時,針對實踐中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事項把握不準的問題,採用列舉+兜底的方式列明瞭刑事立案處理事項、不服行政復議決定事項、達成有效仲裁協議事項以及其他等四種“依法應當”的情形。

  對於“可以”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情形,《規則》並沒有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主要考慮“可以”的情形在未經審查前,能否真正進入訴訟、仲裁、行政復議途徑尚不明確。有些訴求既可以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也可以通過行政程式解決。只有先將“可以”的情形納入《規則》適用範圍,登記甄別後,再根據情況進行處理。這樣更有利於準確甄別,減少誤判,有利於解決群眾合理訴求。

  記者:依法分類處理的程式又是怎麼樣的?

  張恩璽: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訴求,有權處理機關應當根據訴求的具體情況,按照三類程式處理:第一類為依法履職程式。對屬於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産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應當依法履行或者答覆。第二類為其他法定程式。對屬於《信訪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調整範圍,能夠適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規範性文件設定程式處理的,應當適用相應規定和程式處理。第三類為信訪程式。對不屬於以上情形的,適用《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式處理。

  拿“信訪程式”當“依法履職”不可取

  記者:《規則》中對“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産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的訴求,為什麼要強調有權處理機關必須履職?

  張恩璽:在工作實踐中,一些負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對信訪人舉報違法行為要求查處的訴求,往往以沒有具體履職程式為由,用信訪程式代替做出信訪答覆,出現了被法院判決沒有依法履職而敗訴的案例。做出這樣規定,既能促使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又實現了與《行政訴訟法》的有效銜接,能減少行政機關被訴、敗訴的法律風險。

  記者:實行分類處理後如何督辦?

  張恩璽:《規則》規定了專門信訪工作機構可以督辦的六種情形:(一)應受理而未受理的;(二)應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辦理而未適用的;(三)未按規定的期限處理的;(四)未及時在國家信訪資訊系統中錄入相關資訊和材料的;(五)未按規定反饋交辦事項相關情況的;(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厘清責任避免“踢皮球”

  記者:實行依法分類處理後,如何避免出現信訪事項在多個部門之間故意拖延扯皮?如果轉送、交辦有權處理機關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或者幾個部門之間因由誰處理引發爭議,如何解決?有無強制措施或懲罰手段?

  張恩璽:《規則》是按照職責許可權來確定信訪事項的有權處理機關。按照《規則》規定,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對信訪訴求進行登記甄別,負責轉送至有權處理機關。行政機關收到轉送的或信訪人直接提出的訴求應當根據職責範圍進行甄別是否是有權處理機關,並依法分類處理。是否受理、擬採用何種途徑受理以及法律依據都要明確告知信訪人。

  對於可能出現的受理爭議問題,《規則》規定,如果有關行政機關認為轉送的訴求不屬於職責範圍,可以向轉送機關提出異議,但要詳細説明理由。對涉及多個行政機關或者涉及多個法定程式的重大、疑難、複雜訴求,專門信訪工作機構可以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協商合議,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和工作分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由專門信訪工作機構會同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方案、分工後,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這些工作環節環環相扣,都有明確的要求,有效避免了訴求在多個部門之間“踢皮球”或故意拖延扯皮問題。

  對於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依法分類處理工作規定,拖延扯皮,造成嚴重後果的,《規則》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專門信訪工作機構可以根據職責許可權提出追責建議。具體追責情形和處理措施在中辦、國辦印發的《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以及《信訪條例》等法規文件中已有明確規定,可以依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做好信訪與司法銜接,確保群眾訴求不落入“真空”地帶

  記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信訪訴求,行政機關是否一概不予受理?依法分類處理中如果出現把矛盾向司法機關一推了之的情況怎麼辦?如何完善信訪與司法之間的銜接,使信訪群眾不會在過程中掉入真空地帶?

  張恩璽:對於屬於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同時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信訪訴求,行政機關不能一概不予受理。行政機關對信訪訴求是否受理,判斷標準是其是否具有相應法定職責。《規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對信訪人提出的訴求,同時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訴訟權利及法定時效,引導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以信訪人享有訴訟權利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職責的義務。按照這一規定,對於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也可以通過行政程式解決的問題,選擇何種途徑,當事人具有選擇權。即使信訪人提出的訴求是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只要屬於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範圍,信訪人找到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就要依法履行職責。比如,信訪人因鄰居建築物影響其採光,認為不符合日照採光要求,屬於違規高層建築,要求有關機關查處。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可以引導信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如果查處違規建築屬於該機關的法定職責,就不能以此為由不予受理、不履行相應職責。

  一旦出現行政機關不履職的情況,信訪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專門信訪工作機構也可以根據《規則》進行督辦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為了做好信訪與司法銜接,確保群眾的訴求不會掉入真空地帶,《規則》做了整體設計。一是明確對於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訴求不適用分類處理。按照中央關於信訪與訴訟分離的相關文件要求,這些訴求會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二是對可以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信訪訴求先納入再甄別。按照《規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只要屬於行政機關法定職責範圍的事項,信訪人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機關都要依法處理,不得以信訪人享有訴訟權利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職責的義務。這些規定是銜接、周延的,確保了信訪群眾的訴求有人接、有人辦,不會出現真空地帶。

  信訪部門不是“收發室”,信訪幹部不是“旁觀者”

  記者:實行分類處理後,信訪部門是不是無形中變成了“收發室”,信訪幹部成了“旁觀者”,如何看待信訪部門在這項工作中的作用?

  張恩璽:實行分類處理後,信訪部門並不是無事可做。信訪部門還要在5個方面發揮作用:一是依法分類處理的入口在信訪部門,對群眾提出的信訪訴求,信訪部門要做好登記、甄別,在規定期限內轉送到有權處理機關處理。二是分流導入需要落實。對訴求解決途徑明確的,黨委政府專門信訪工作機構可以提出分類處理的建議;職能部門信訪工作機構要負責與訴求的具體辦理部門會商確定適用的法定途徑,實現準確分流。三是分類處理不是一分了之,對涉及多個訴求、多個途徑、多個部門的疑難複雜信訪訴求要負責協調,提出解決方案和責任分工。四是對應當受理而未受理、錯誤適用法定途徑、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等情形,信訪部門要負責督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五是對無法導入到其他法定途徑或者按依法履職處理的,信訪部門要負責兜底解決,比如歷史遺留問題、法律法規尚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政策調整産生的問題等,這些都是難啃的“硬骨頭”。這些工作沒有一定的法律專業素養和群眾工作水準是做不好的。因此,實行分類處理後,信訪部門並不是無事可做,而是任務更重了。

初審編輯 房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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