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臺不動産登記新規 “小産權房”不予辦理

2017-07-20 15:18:44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已抵押國有建設用地上的不動産登記,可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  《通知》規定,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抵押的,同一權利人可。

  記者7月19日獲悉,經省政府同意,省政府辦公廳本月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做好不動産登記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切實解決當前不動産登記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高登記品質和效率。

  《通知》還要求各地積極推進資料移交和登記資訊共用,確保在2017年底前完成歷史登記數據的整理並匯交至國家不動産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

  有房屋所有權證、無國有土地使用證,但有合法土地權屬來源的可辦理不動産登記

  “我的房子已經取得房産證,但沒有國土證,請問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産登記嗎?”省國土資源廳介紹,我省去年開始全面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以來,這是群眾諮詢最多的問題之一。

  《通知》要求,妥善辦理有房屋所有權證無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不動産登記。即:當這類人員申請辦理不動産登記的,國土資源部門應查核土地權屬管理資料。對有合法土地權屬來源的,依法受理並辦理不動産登記;對於歷史原因導致權屬來源材料不符合不動産登記要求的,應根據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相關政策予以認定。

  在合法宗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權已多次轉移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沒有同步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當事人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原權利人國有土地使用證申請登記的,國土資源部門在核實房地權屬來源等有關材料,依法公告並登出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後,辦理權利主體一致的不動産登記。

  相反,如果是沒有合法土地權屬來源的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房屋,當事人申請不動産登記的,國土資源部門應暫緩辦理。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國土資源部門憑有關部門出具的依法進行處理的證明材料辦理登記。

  《通知》還明確規定,不得為“小産權房”辦理不動産登記。

  劃撥土地上的房改房、經適房、集資房,在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後可辦理不動産登記

  在實際中有群眾反映,長沙市由於歷史原因,該市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上建起了多種産權性質房屋,如房改房、集資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並進入二手房市場流通。這類房屋究竟能否辦理不動産登記?

  《通知》規定,對於符合上市交易條件,且土地性質為劃撥用地的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房等不動産,可以在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後,按出讓土地性質辦理不動産登記。這類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和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標準,由當地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具體規定。

  劃撥土地上的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房與其他辦公用房、工業用房共有宗地,需辦理宗地分宗和土地分戶登記的,宗地權利人或宗地使用管理單位應積極配合,做好宗地分割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工作。

  《通知》明確,劃撥土地上的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房等不動産可以依照《物權法》等規定直接辦理抵押登記,但抵押權實現時,須按照《擔保法》“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規定執行。

  已抵押國有建設用地上的不動産登記,可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

  《通知》規定,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抵押的,同一權利人可以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對已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在建建築物抵押登記的商品房,在申請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或商品房轉移登記時,需先解除該房屋對應的在建建築物及其所佔用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

  不動産統一登記前,當事人購買已抵押國有建設用地上的房屋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現申請辦理不動産登記時土地仍處於抵押狀態的,國土資源部門應依法辦理,並在不動産登記簿和不動産權屬證書上註明土地抵押狀況。

  《通知》指出,對歷史形成的違反《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以土地等不動産設立抵押融資的,有關市州、縣市區政府要成立專門工作班子,採取清償、置換、完善手續等方式妥善處理,國土資源部門依據當地政府處置意見依法辦理不動産變更、登出等登記。

  記者 陳淦璋 通訊員 彭小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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