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突如其來的交通事故造成了楊某十級傷殘。由於自己已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購房,楊某認為傷殘賠償金理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但他購買的房屋是小産權房,沒有房産證,如何證明楊某在事故發生之前已在石家莊居住滿一年成為認定標準的關鍵。近日,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定賠償應按城鎮居民標準。
2015年4月17日晚上,楊某騎電動車與一輛轎車相撞。楊某隨即被送往附近的醫院,經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後經鑒定,楊某構成十級傷殘。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轎車車主趙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負次要責任。
在此之前,楊某帶著妻子一起從老家來到石家莊打工,並在市區買了房。他認為,傷殘賠償金理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然而楊某所購房為小産權房,沒有房産證,他也未在該市辦理居住證,亦無法提供在事故發生之前已在石家莊居住滿一年的其他證據,致使雙方對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發生了爭議。
經過法庭調查後,該案主審法官依法行使釋明權,提醒楊某出示相關證據,以證明他在事故發生之前已在石家莊居住滿一年,並對證據的蒐集進行了指導。最終,楊某提交了工業和資訊化部電信用戶申訴受理中心出具的《調解意見書》,證明楊某辦理使用寬頻期限自2013年5月30日到2016年5月30日;同時他還提供了購房所在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
橋西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復函內容,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每人平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每人平均純收入(每人平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
本案中,結合證據《調解意見書》及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等,綜合證明了楊某在事故發生前已在石家莊市居住滿一年,故傷殘賠償金應該以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比農村居民標準多了3萬餘元。
經核算,楊某的實際損失為8萬餘元,法院判決由趙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7萬餘元,剩餘部分按照責任比例由趙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承擔70%,楊某自行承擔30%。
該案的主審法官庭後表示,在相關案件中農村居民提供下列證據之一的,可以認定經常居住地在城鎮:城鎮的房屋權屬證書;城鎮房屋的購房合同以及本人已實際入住所購房屋的證明;在有關部門備案的城鎮房屋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間在事故發生前超過一年的;公安機關核發的城鎮暫住證或居住證;城鎮派出所、居委會、小區物業出具的在本地居住的證明,且在事故發生前居住時間超過一年的;在城鎮繳納物業費、衛生費、車位費、水、電、暖氣等與居住有關的費用的有效憑據,且繳費時間在事故發生前超過一年的。(記者周宵鵬 通訊員 張彥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