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海信置業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圖)

2017-07-06 17:15:56 來源:齊魯晚報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馮賽 字號:T|T
摘要】日前,由青島海信房地産股份有限公司全資控股的濟南海信置業有限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原標題:濟南海信置業被法院列為老賴

  日前,由青島海信房地産股份有限公司全資控股的濟南海信置業有限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姓名/名稱:

  濟南海信置業有限公司

  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798883729

  法定代表人:劉浩

  執行法院: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省份:山東

  執行依據文號 :(2015)歷城商初字第1428號

  立案時間 :2016-08-26

  案號:(2016)魯0112執2176號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為具體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一、被告崔冰、單雪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歷城支行截至2015年7月6日的借款本金474646.27元、逾期利息18387元、逾期罰息216.73元、逾期複利323.01元。二、被告崔冰、單雪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歷城支行自2015年7月7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雙方簽訂的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含罰息等)。三、被告濟南海信置業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被告濟南海信置業有限公司在承擔上述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崔冰、單雪梅追償。五、駁回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歷城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007元,由被告崔冰、單雪梅、濟南海信置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8704元,由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歷城支行負擔3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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