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出現品質問題怎麼修?找誰修?這些問題有了明確答案。7月1日起,《山東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將正式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商品房的保修期要寫在合同裏,且保修期內出現的品質問題維修費用由開發商承擔,但裝修、使用不當造成的品質缺陷不在保修範圍內。
針對當前市民反映突出的商品房品質問題,辦法明確要求施工方和開發商必須承擔保修責任。
辦法指出,施工企業對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開發商對其銷售的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購房人之日起計算,並要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即使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該商品房已竣工多年且過了施工方承諾的保修期限,開發商也應該按照其與購房者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所載明的保修期,從房屋交付給購房人之日起算保修期。在保修期內,房屋出了品質問題,開發商應當免費維修。
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物業主管部門核實後,維修費用在開發商交存的物業品質保修金中列支。
但因用戶裝修改造、使用不當等因素造成的品質缺陷,不屬於工程品質保修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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