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瘋漲50多萬 青島一賣房者反悔打砸趕走購房者

2017-06-03 16:37:3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房價瘋漲50多萬 青島一賣房者反悔打砸趕走購房者---買賣雙方簽訂協議賣房後,購房者正在對新家進行裝修,沒想到,原房東反悔,見購房者拒不退房,竟然打砸房門破門而入,將購房者趕出。

  買賣雙方簽訂協議賣房後,購房者正在對新家進行裝修,沒想到,原房東反悔,見購房者拒不退房,竟然打砸房門破門而入,將購房者趕出。近日,山東省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發佈通報,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茅某某涉嫌故意損毀財物、非法侵入住宅被警方刑事拘留。

  原房主反悔鐵錘砸門

  記者了解到,2016年9月,張女士看中了一套位於青島市市北區保利葉公館的二手房,遂與前業主周先生夫婦簽訂二手房購房合同,花236萬元買下了這套117平方米的住房。根據合同約定,張女士需先支付45萬元定金和45萬元首付款,周先生夫婦將用這90萬元還清房屋銀行貸款,把房子解押。

  由於開發商尚未完成相關手續,周先生夫婦在出售房屋時還沒有取得不動産權證書,因此雙方約定完成房屋過戶後,張女士再通過銀行貸款付清剩餘的146萬元房款。簽訂購房合同後,張女士拿到新房鑰匙,並很快著手進行裝修。

  眼看新房就要裝修完畢。今年4月初,仲介公司突然來電稱業主提出取消交易。張女士拒絕周先生取消交易的要求,認為自己已按合同履行買方責任,賣方不能隨意毀約。

  但幾天后,張女士家裏變得不安生了,先是有人拿錘子砸門,後來又來堵鎖眼,來人要求張女士必須退房。4月25日上午,來了位上了年紀的老人,稱房子漏水了。張女士以為自家水管破損殃及樓下鄰居,誰知一開門,就衝進來好多人,其中有一個是周先生的妻子,他們進門就開始砸東西。就這樣,張女士一家人被原房主趕了出來,原房主又安排兩位老人住了進去。最後,張女士撥打110報警。

  買賣雙方各執一詞

  張女士認為,可能受多條地鐵線建設等因素影響,青島這兩年房價瘋漲,去年這套房子市場價格236萬元,現在漲了50多萬元,周先生就是因為錢的原因才要毀約的。

  對於這場糾紛,原房主周先生的妻子劉女士也有一肚子的話要説,根據青島房産新政的要求,房子必須在取得不動産證後兩年才能交易,而自己如果要再買新房,就算二套房,貸款利率要高出不少,因此她才決定不賣房子了。當初交房時,自己給張女士一套房屋鑰匙,並沒有同意讓她住進去。商品房在取得不動産權證書兩年後才可以上市交易,而這套房子至今還沒有辦下來不動産權證書,過戶給張女士更是遙遙無期。劉女士表示,根據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不動産權證書無法按時辦理,不視為甲方違約。

  購房者張女士則認為,根據合同約定,賣方違約要雙倍返還定金,再加上其裝修的花費和屋裏被砸壞的東西損失,周先生一家要實際支付她160萬元的損失,她才會退回這套房子。

  産生糾紛應依法解決

  青島科技大學法學院講師周麗認為,根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房産新政並沒有導致合同目的沒法實現。所以,張女士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依法要求房主配合過戶。根據物權法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産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張女士的購房行為已經實際發生了,房主應該按照合同約定,配合張女士完成過戶行為。張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房主履行合同,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是,只有等賣房者拿到房産證才能過戶,只有等買房者拿到房産證才能辦理抵押貸款,所以,如果合同履行,對雙方也都不利。如果雙方能協商解決,那麼合則兩利。”周麗稱。

  日前,這起網上熱傳的“保利葉公館房産糾紛”一事有了最新進展。青島公安局市北分局于4月27日,對涉嫌故意損毀財物、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茅某某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對於當事雙方所涉及的房産買賣合同糾紛,已建議通過法律渠道解決。警方提醒:買賣房産應自覺依法依規辦理,産生糾紛應通過法律途徑依法解決,採取過激行為的結果將是害人害己。(法制網記者 姜東良 孫安清)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