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樓市新政:新房3年不能賣 1年漲幅不能超10%

2017-05-15 13:19:5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開封市人民政府網站今天發佈《關於規範房地産開發企業行為維護房地産市場秩序的通知》。通知要求,自發文之日起,凡在開封市區(不含祥符區)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動産權證書之日起滿3年方可上市轉讓。同時實施銷售價格監管,原則上半年內漲幅不得高於5%,一年內漲幅不得高於10%。

  中新網5月15日電 開封市人民政府網站今天發佈《關於規範房地産開發企業行為維護房地産市場秩序的通知》。通知要求,自發文之日起,凡在開封市區(不含祥符區)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動産權證書之日起滿3年方可上市轉讓。同時實施銷售價格監管,原則上半年內漲幅不得高於5%,一年內漲幅不得高於10%。

  通知全文如下:

  開封市不動産登記中心、各縣、祥符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局,各房地産開發企業,各房地産經紀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房地産市場交易行為,維護房地産市場秩序,遏制房地産投機炒作行為,穩定市場、穩定房價,現就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開封市商品房預(銷)售資訊公示制度。

  (一)商品房預(銷)售資訊公示方式

  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批前公示和批後公告:以“開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http://www.kfjs.gov.cn/)為載體,採用網路公示的方法,由市住建局負責。

  商品房預(銷)售資訊銷售場所公示:採用售房場所設立公示牌方式進行,由開發企業和銷售企業負責。

  (二)商品房預(銷)售資訊公示內容

  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批前公示內容包括:房地産開發企業名稱、項目名稱、項目坐落、樓號、層數。

  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批後公告內容包括:房地産開發企業名稱、項目名稱、項目坐落、樓號、層數、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證號、預(銷)售有效期。

  商品房預(銷)售資訊售房場所公示內容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商品房樓盤資訊表、前期物業管理方案。

  (三)商品房預(銷)售資訊公示期限

  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批前公示:在受理及現場勘驗無誤後,在“開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批後公告: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批准後,在“開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上予以公告。

  商品房預(銷)售資訊售房場所公示:自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批准後開始,至售房結束。

  (四)商品房預(銷)售資訊公示的監督

  公示、公告期間社會各界可通過書面、電話、傳真等形式向市住建局舉報和建議,市住建局負責收集並建立臺賬,經核實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未按照要求進行公示的,市不動産登記中心停止其商品房網簽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市住建局停止其商品房預售許可。

  二、全面實行新建商品房網簽合同備案。

  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批准後,市不動産登記中心應一次性公佈房源(房源連結:http://61.53.69.130:8089/),自發文之日起,原商品房買賣紙質合同全部終止,全面採用商品房網上簽約。

  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報送市不動産登記中心網上備案,已備案的房屋經批准撤銷備案的,凍結該房屋交易資格,滿一年後方可上市。

  房地産企業未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合同備案的,市不動産登記中心停止其項目商品房網簽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市住建局停止其商品房預售許可。

  三、加強商品房預(銷)售監管。

  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條件中“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界定為:工程形象進度一半以上。

  四、引導企業理性競價。

  自發文之日起,結合土地出讓溢價率提高項目預(銷)售條件,居住用地出讓溢價率達到150%以上(含)的,項目主體結構完工後方可申請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溢價率達到200%以上(含)的,辦理商品房現售。

  五、實施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監管。

  自發文之日起,房地産開發企業已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並對外銷售的商品住房,由市不動産登記中心提取近期內該項目銷售均價,市住建局指導實行限價銷售,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價格外不得加收任何費用。首次銷售的項目成交均價參考周邊同類型、同品質樓盤;非首次銷售的項目,成交均價原則上不得高於2017年4月以前的成交均價。原則上半年內漲幅不得高於5%,一年內漲幅不得高於10%。對高價盤、漲幅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的項目,市不動産登記中心停止其商品房網簽資格。對於捂盤惜售、捆綁銷售、刻意隱瞞真實成交價格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市住建局暫不核發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情節嚴重的,市住建局停止其已發放的商品房預售許可。

  六、加強房地産市場調研。

  會同市規劃、國土等部門對已出讓的商品住宅用地進行調研,制定科學的商品住房供地計劃。督促開發企業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盤活閒置土地及爛尾樓盤。科學分析住房市場供求關係和發展趨勢,超前提出處置方案。

  七、遏制房地産投機炒作行為。

  自發文之日起(含),凡在開封市區(不含祥符區)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動産權證書之日起滿3年方可上市轉讓。交易雙方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的,參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執行。

  八、嚴厲查處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禁止企業以誠意金、VIP卡等形式蓄客,企業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明碼標價、一房一價,嚴禁採取拖延開盤時間、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盤惜售、製造供不應求假像。對涉案開發企業和仲介機構,一經查實,依法從嚴從重處理,開發企業停止預售及網簽,2年內不得參與本市土地交易,仲介機構吊銷營業執照,並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

  九、加強房地産市場預期引導和調控。

  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增強社會責任感,不得哄抬房價牟取暴利。廣大業主應回歸理性購房,不要盲目入市參與炒房,製造市場恐慌情緒。各個部門應高度關注房地産市場,引導房地産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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