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姐弟張莉(化名)、張勇(化名)沒有想到,因為一套房子的歸屬問題,他們會水火不容,甚至鬧上法院。現在,法院的一紙判決書,終於讓此事有了著落。“説到底,還是怪我們沒有法律意識,沒有簽下購房合同,才讓事情鬧到如此地步……”説起這事,張莉感嘆。
房子
姐姐入住後,每月以弟弟名義還貸
2004年,張勇以25萬餘元購買了位於渝中區長江一路某小區的一套房,約80平方米。首付款7萬餘元,餘款17萬餘元以銀行按揭的形式付清。與銀行及房地産公司簽約後,2005年5月,張勇接房。
同年10月,該房屋的《産權證》辦理至張勇名下,他還為該房子繳納了五通費、房屋維修基金、稅費、手續費、按揭款等。不過,張勇沒在這套房中居住過。
2007年6月,張勇把房屋鑰匙交給姐姐張莉,並由張莉裝修、入住至今。入住後,張莉先後分三次支付給張勇14萬元,並於2007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間,每月20日通過張勇的銀行賬戶支付按揭款共10萬餘元。
爭議
她給的錢,到底是購房款還是租金
弟弟名下的房子,姐姐又付了錢,姐弟倆跟這房子究竟是啥關係?
對於這一點,姐弟倆有不同説法:張莉説,這套房子是她從弟弟手中買過來的,只是以弟弟的名義付款,首付和按揭都有如約繳納。張勇卻稱,這套房子所有權在自己,姐姐只是租住,這些年她給的所有錢,都是房租。
為了這一根本性的爭議,姐弟倆不惜對簿公堂,並拿出了系列證據,為各自的説法證明。
2015年2月-3月,張勇做了一系列事情:他向銀行提前還清了剩餘的所有貸款,並辦理了抵押登出手續,領取了這套房子的房産證。之後,他給了張莉兩個選擇:要麼搬出去,要麼以2015年的市場價購買這套房。
張莉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對這套房子進行了訴前保全。作為原告,她要求法院判決:自己于2007年6月購買了這套房子,與弟弟張勇的買賣關係成立。
調查
房子裝好後,弟弟曾來賀“喬遷之喜”
渝中區法院民三庭承辦法官在調查中發現:2005年,張勇在接房之後,曾讓親友幫忙“挂起賣”,但當時並未售出。2007年,張勇把鑰匙交付給張莉之後,雙方既未簽買賣合同,也未簽租賃合同,物管費也一直由張莉自行承擔。
此外,2007年11月,該房裝修完畢後,張莉還邀請了張勇等多位親戚到家裏,慶賀喬遷之喜。在“人情簿”上,張勇還簽了名。
判決
姐弟倆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成立
在法庭上,張勇説,姐姐給付的14萬元是她借給自己的錢,後面以按揭的形式給付的則是房子的租金。張莉則表示,這14萬就是首付,後面則以弟弟的名義給了按揭。
承辦法官認為,張莉給付的14萬元應是房屋的首付款,這符合高度蓋然性(即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的判斷標準。以張勇名義繳的按揭款,也應是房屋的按揭款。此外,張勇在姐姐喬遷之喜時的道賀,也從側面輔證了他把房子賣給姐姐的事。
渝中區法院一審判決:張莉與張勇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成立。判決後,被告張勇不服,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後,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説法 是否支援張莉訴求,曾有兩種觀點
一起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因主體關係之間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且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導致案件審理過程之中,對原告張莉的訴求是否該被支援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雙方即使可能存在買賣關係,但行為不規範,形式上缺乏買賣合同的成立要件,應駁回張莉的訴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從查明的事實來看,張勇把房子交付給了張莉,張莉也有支付房款和裝修的行為,張莉裝修好房子後,張勇也曾到家慶賀,並無其他異議,根據生活常識、交易習慣和常人邏輯,張勇辯稱的租房説法站不住腳。
承辦法官介紹,從《合同法》第62條規定可看出,價格條款並非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雙方的買賣關係在當時就應視為達成了合意。
最終法院採取了第二種觀點。
張莉説,她在買房子的時候,沒有顧及這麼多,也沒有跟弟弟簽下一份正式的買賣合同。此後,姐弟倆在生活中生下了嫌隙,並以這套房子的事宜為由,展開了“爭房大戰”。
■提醒
再要好的親戚朋友
也要講究憑證
一場親姐弟之間的“爭房大戰”,讓人唏噓的同時,也給大家一個提醒:凡事要有合同意識和法律意識。
民事法官提醒,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無論主體雙方是何關係,即使是再要好的親戚朋友,也一定要留下書面憑證。
在寫下書面合同時,要將價款、標的物、履行期限等要素約定清楚,保證做到明確、無歧義,且最好要在第三方的見證下簽合同。“這樣做,是在堅守契約精神,維護雙方的利益,也是法律所提倡和支援的。”(記者 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