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置業違約空地蓋高樓 業主花高價買了鬧心房(圖)

2017-04-25 14:17:53 來源:齊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馮賽 字號:T|T
摘要】近日,家住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旅遊路中鐵逸都國際二期蘭庭小區的部分業主反映他們的購房遭遇。當初買房時,開發商對外宣稱小區10號樓和11號樓前只蓋9層高的花園洋房,誰知現在開發商要改變規劃,把9層花園洋房改成100多米高的住宅樓,這樣一來10號樓和11號樓的採光幾乎全部被遮擋了

中鐵置業違約空地蓋高樓 業主花高價買了鬧心房(圖)

網路圖

  “當初買房時,開發商對外宣稱小區10號樓和11號樓前只蓋9層高的花園洋房,這與購房者實地考察時看到的樣板間和沙盤一樣,這兩棟樓也因視野和採光好,比其他樓每平方米貴了1000多元。誰知現在開發商要改變規劃,把9層花園洋房改成100多米高的住宅樓,這樣一來10號樓和11號樓的採光幾乎全部被遮擋了。”近日,家住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旅遊路中鐵逸都國際二期蘭庭小區的部分業主,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反映了他們的購房遭遇。

  花高價買了鬧心房

  據中鐵逸都國際二期蘭庭小區業主頓先生介紹,他于2014年4月購買了濟南中鐵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置業公司)開發的蘭庭小區10號樓(共33層)的一套商品房,前面的11號樓為9層的住宅樓。頓先生表示,當初之所以購買這裡的房子看中的就是採光好沒有遮擋。2016年12月23日-12月29日,濟南市規劃局高新區分局在小區張貼公示,在11號樓前加蓋9棟均為33層的高樓。這樣一來,將會嚴重影響10號樓和11號樓近200戶業主家的採光,一些業主家安裝的壁挂太陽能將成擺設無法使用。

  蘭庭小區業主張女士説,她是2015年買的房子,當時她問售樓人員11號樓前的地塊會不會再蓋高層影響採光。售樓人員回答説“不會”。“如果當時他們告訴我11號樓前要蓋高樓,我肯定不會每平方米多花1000多元買這裡的房子。”張女士説。

  “我們都是普通消費者不懂房地産專業知識,也不懂相關規定,買房時沒有誰會想到要去找國土局或規劃局核實售樓人員所説的是不是真的,我們只能從開發商對外宣傳的內容和沙盤等了解情況。如果售樓時告知我們10號樓和11號樓前面要蓋高層,我們絕不會在這裡買房。”小區業主陳先生説。

  規劃審批符合法規

  4月13日,濟南市高新區國土規劃建設管理局規劃辦公室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中鐵逸都國際二期蘭庭小區10號樓和11號樓前面蓋高層住宅樓符合規劃部門的規劃要求,至於業主現在提出質疑,主要是買樓時銷售人員對業主虛假宣傳造成的,銷售人員説10號樓和11號樓前面不會蓋高層住宅樓,尤其是售樓處的沙盤上也顯示前面只蓋11層左右的樓房,直接誤導了業主,使得業主沒能及時了解真相。

  4月17日,濟南中鐵置業有限公司售樓處一位姓季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10號樓和11號樓已經交房兩年了,前期的售樓人員已經離開了。記者問售樓人員有沒有對業主承諾過10號樓和11號樓前面不會蓋高層。工作人員説“不會,我們都是按照規劃部門的規劃來宣傳的”。

  開發商違約應擔責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助理王雲鵬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産地、生産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産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説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第四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經營者的從業人員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對商品和服務的介紹、承諾以及對消費者詢問、投訴的答覆,視為經營者的行為。經營者的服務公約和宣傳資料應當作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服務公約及經營者的承諾對消費者有利的,應當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根據業主的陳述和記者調查,在10號樓和11號樓前面加蓋9棟33層的高樓符合規劃要求,開發商售樓人員在宣傳中有誤導的嫌疑,如經查實,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業主可向住建部門舉報和投訴,或到人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律師謝凱凱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的銷售人員是代表開發商在進行銷售和承諾,並且這種允諾行為對買賣合同的訂立及商品房的價格都産生了重大的影響,當開發商不履行宣傳和承諾的事實發生後,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謝凱凱建議消費者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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