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簽訂需謹慎 退還定金引起糾紛(圖)

2017-04-17 10:20:22 來源:人民網 作者:盧斌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郭先生經朋友推薦去南京一家樓盤看房時頭腦一熱,在售樓處銷售人員為其代簽認購協議後,當即就交了10萬元定金,定了一間價值300多萬元的商鋪。然而,等他冷靜下來發現,當初這名銷售人員為何要幫他代簽認購協議,感到其中有蹊蹺後悔了,想要回定金與開發商引起糾紛。

和昌·灣景樓盤

  在南京做生意的郭先生這段時間愁眉不展。他反映説,經朋友推薦去南京一家樓盤看房時頭腦一熱,在售樓處銷售人員為其代簽認購協議後,當即就交了10萬元定金,定了一間價值300多萬元的商鋪。然而,等他冷靜下來發現,當初這名銷售人員為何要幫他代簽認購協議,感到其中有蹊蹺後悔了,想要回定金與開發商引起糾紛。

  事發

  樓盤看房交納10萬元定金

  與郭先生引發定金糾紛的樓盤,位於南京板橋新城的和昌·灣景樓盤,開發商為南京運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郭先生告訴晨報記者,4月9號上午,他正在忙生意,忽然接到一位朋友的電話,讓他趕緊到位於南京板橋新城的一家樓盤去看房,並説他已經在這裡定下了一套商鋪,非常合算。半信半疑之下,郭先生立即驅車趕到了這家樓盤的售樓處。

  “銷售人員跟我説,這個房子合算,你可以買,有升值空間,説賣得很快,又打折,打九一折,説過期九一折就買不到了,然後讓我交定金。”郭先生説,他當時還有些猶豫,他的那位朋友也勸他,説將來他們的商鋪連在一起,可以打通了一起做生意,郭先生開始動心了,此時樓盤銷售人員拿出一份《商品房認購協議》,在填寫認購的房號及價格等相關內容後,直接代替郭先生和他的妻子簽了字。簽完字後,讓郭先生交納10萬元定金。由於當時只是去看房,身上沒有帶錢,他的朋友很熱情,拿出銀行卡,替他刷了10萬元。

  客戶

  冷靜下來感到有蹊蹺後悔了

  郭先生介紹説,“我在交了10萬元定金以後,樓盤銷售人員又拿一個《承諾書》讓我簽,要承諾在八日之內交首付金,如果八日之內不交上百萬元首付金,屬於違約,10萬元定金就沒收了。”

  簽完《承諾書》過了兩天后,冷靜下來的郭先生越來越覺得,自己被開發商的銷售人員忽悠了,樓盤銷售人員為什麼急著幫他代簽一份《商品房認購協議》,之後又要他簽《承諾書》,他感到其中有蹊蹺,如果反悔,10萬元定金將打水漂,這讓他十分著急。

  調查

  銷售人員承認代簽認購協議

  那麼,這家樓盤銷售人員是否幫郭先生代簽了份《商品房認購協議》,以及銷售人員為何讓郭先生必須在八天之內交納一百多萬元的首付款呢?

  在售樓處,晨報記者見到了和昌·灣景樓盤的這位銷售人員。記者在認購協議上看到,郭先生定下的這間商鋪面積為91.5平方米,打折後的總價為315萬多元,雙方還約定於今年5月31日前簽訂預售合同。然而,這份《商品房認購協議》中甲方只蓋有開發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章,其他什麼都沒有。乙方欄寫有郭先生和其妻子劉女士的名字。

  和昌·灣景樓盤的這位銷售人員介紹説:“郭先生那天來買的時候交了10萬元定金,就定下來了。《商品房認購協議》上面寫的是5月31日之前交首付,之所以又改到4月17日,是因為他覺得能在4月17日交掉。”

  這位銷售人員承認,當時確實是她在認購協議上代簽了郭先生和他妻子的名字。她表示,當時雙方約定在4月17日之前交納首付款可以獲得九一折優惠,如果超過這一時間,優惠幅度沒有這麼大,為了保障公司能及時收到房款,所以要求郭先生簽了承諾書。

  售樓處

  銷售行為是合法的

  郭先生沒有在認購協議上簽名的情況下,接著交了10萬元定金,這樣的認購是否合法呢?在晨報記者聯繫下,板橋新城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負責人來到了現場。

  該局李局長表示:“如果不是郭先生簽的認購協議,肯定是無效的,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定金和它究竟有怎樣的關聯性,還要好好研究調查一下它的條款。”

  和昌·灣景售樓處的負責人認為,他們推出的所有房源都有預售許可證,銷售行為是合法的。雖然那份認購協議是銷售人員代郭先生夫婦簽的字,但隨後郭先生交付了10萬元定金,就是對認購協議的認同,“付錢的時候,最後那個定金是郭先生簽的字。”可郭先生又説,定金的收據上僅僅是他代妻子簽的名字,自己沒有簽名。

  律師

  代簽如沒徵得本人同意是無效的

  對郭先生沒有在認購協議上簽字,但卻交了商鋪的定金,法律界人士是怎麼看的呢?

  江蘇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鄒余芬認為,售樓人員代郭先生簽了《商品房認購協議》,如果沒有徵得他本人同意,肯定是無效的。但後來當事人交了10萬元的定金,法律上就默認為,他的購房是有意向的,如果他要反悔,他自己就有舉證的責任,比如説當時不是出於他的本意交的定金,或者當時是為了幫襯別人或者其他的意願。

  郭先生在定金的收據上簽的是他妻子的名字,而他妻子當時並沒有在場,這樣的定金是否合法有效呢?

  鄒余芬律師表示,在法律上,夫或者妻是有表見代理權的,一方對外處理事務的時候,一方可以代表整個家庭,並不是雙方簽字才確認。

  最終,在市場監督執法人員和記者的建議下,雙方表示將進一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則通過司法途徑。

初審編輯  李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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