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試行共有産權房制度 配售價格由物價部門核定

2017-04-11 10:10:54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昨日,從市政府辦公室傳來消息,5月1日起,我市將正式實施《煙臺市共有産權住房管理試行辦法》,在芝罘區、萊山區轄區內試行共有産權住房制度。共有産權住房,是指經政府批准,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出售,具有一定保障性質,實行承購人與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動産權利的住房。

  水母網4月11日訊(YMG記者 高少帥)昨日,從市政府辦公室傳來消息,5月1日起,我市將正式實施《煙臺市共有産權住房管理試行辦法》,在芝罘區、萊山區轄區內試行共有産權住房制度。芝罘區、萊山區轄區內共有産權住房的供應、使用、退出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此辦法。

  配售價格由物價部門核定

  共有産權住房,是指經政府批准,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出售,具有一定保障性質,實行承購人與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動産權利的住房。

  根據要求,共有産權住房主要從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中籌集。共有産權住房開發建設手續應當齊全完備,並辦理了不動産首次登記。

  共有産權住房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供應對象應當符合我市現行住房保障政策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並經審核取得住房保障資格。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只能購買1套共有産權住房。已按規定承租保障性住房或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也可以提出購買申請,但購房後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共有産權住房的申請審核程式,按照住房保障有關規定執行。

  對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住房保障部門可以採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售對象和配售順序,按序組織選擇購買共有産權住房。

  共有産權住房的具體輪候配售規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另行制定。

  共有産權住房的配售價格,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財政局以與其相同或相近地段的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上一季度平均成交價格為基準下浮10%的原則核定,並向社會公佈。

  出售不動産份額為70%

  我市提出,共有産權住房向承購人出售的不動産份額比例為70%,剩餘30%的不動産份額由出售人享有。其中,政府作為出售人享有的不動産份額,由住房保障部門代為持有。

  共有産權住房承購人和出售人及雙方的不動産份額,應當在購房合同和不動産權證書中明確,並作為承購方增購不動産份額的依據。其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性質,在不動産權證書中分別按照出讓和按份共有權利進行登記。

  共有産權住房的出售價款按下列方式收取和結算:政府作為出售人的,出售價款由住房保障部門代收,並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全部上繳市財政。

  開發企業作為出售人的,出售價款由開發企業收取。共有産權住房建設用地性質原為劃撥的,開發企業應當將出售價款扣除物價部門核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乘以所出售不動産份額比例後,其餘部分全部上繳市財政。

  取得全部不動産份額可交易

  承購人在未取得共有産權住房的全部不動産份額之前,不得將住房直接上市交易。承購人已經取得全部不動産份額的,可以自行上市交易,不受本辦法有關限制。

  按份共有不動産權利期間,承購人抵押共有産權住房的,應當取得出售人的書面同意,抵押金額不得高於個人享有的不動産份額價值。因繼承、遺贈、離婚以及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法定原因,需轉移個人享有的不動産份額的,繼承人(受贈人、受讓人)可以繼續與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動産權利,其不動産份額增購限制時間從首次取得不動産份額之日起計算。

  對承購人以虛假資料騙購共有産權住房的,由出售人按原配售價格收回住房,並按購房合同約定追究承購人的相關法律責任。該承購人的有關行為應記入住房保障檔案,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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