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近日公佈了新修訂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範疇。今年6月1日起新規施行後,將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帶來哪些變化?新媒體如何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記者對此採訪了國家網信辦和有關專家。從國家網信辦獲悉,原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於2005年施行。隨著網際網路技術及應用的快速發展,近年來,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出現了非法網路公關、虛假新聞等行為,嚴重侵害了用戶合法權益;同時,微網志、微信、客戶端等出現和普及,使過去立足於“門戶網站”時代的管理背景發生改變。
“規定修訂的上位法依據包括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網路安全法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這個規定是落實網路安全法中資訊安全責任的一個體現。”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網路法與智慧財産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認為,規定加強新聞資訊采編發佈流程管理、細化平臺管理、落實處罰責任,可以讓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發佈更加法制化、規範化。
規定提出,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網志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
這是否意味著凡是通過微網志、微信等形式發佈新聞資訊都要取得許可?
對此,王四新表示,規定主要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進行了規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包括以下類型:一是網際網路新聞資訊采編發佈服務,申請主體限定為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取得該類許可的同時可以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轉載服務。二是網際網路新聞資訊轉載服務。主要是指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以外的其他法人單位。三是網際網路新聞資訊傳播平臺服務,主要是指微網志客、即時通信工具等傳播平臺;傳播平臺同時提供采編發佈、轉載服務的,要按要求申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采編發佈、轉載服務許可。
“普通公眾通過自己個人的微網志、微信公號等公眾賬號發佈、轉載資訊不在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許可範圍內。”王四新説,總的看,任何單位和用戶都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需要強調的是,網際網路平臺需要承擔審核平臺賬號的開設資訊、服務範圍等主體責任。
據了解,對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成為規定的一大亮點。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明確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資訊和日誌資訊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針對社會上出現的一些非法網路公關、水軍等現象,規定明確予以禁止,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采編、發佈、轉載、刪除新聞資訊,干預新聞資訊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此外,規定還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資訊時,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並強化舉報監督制度,既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及時處理公眾舉報,也規定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向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方式,接受並處理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