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自2016年5月1日實施至今已有一年多。日前從國家海洋局獲悉,一年來,我國深海法律體系建設進一步推進,相關配套制度不斷完善,有力地促進了我國深海大洋事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深海法是我國第一部規範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海域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的法律,對完善我國海洋法律體系、提升海洋法治水準、提高公眾海洋法律意識具有重大意義。
國家海洋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孫書賢表示,為推進深海法貫徹落實,國家海洋局積極開展相關配套法規、規章和辦法的制訂工作,《深海海底資源勘探開發許可管理辦法》已於今年4月27日以國家海洋局規範性文件形式印發,為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國際海底管理局申請礦區提供了進一步的制度保障。
國家海洋局將進一步加強配套制度建設,爭取早日搭建起實施深海法的“四梁八柱”。據了解,《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資料管理辦法》《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樣品管理辦法》《深海海底區域資源環境調查與評價管理辦法》以及深海法配套制度總體設計規劃等配套制度文本及相關材料也在抓緊制訂中,有望今年5月出臺。
據國家海洋局介紹,今後我國將進一步規範深海大洋事業發展秩序,增強國家對深海大洋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管理,提升我國深海進入、探測和開發能力;積極推進“蛟龍探海”重大工程建設,儘快完成“蛟龍探海”重大工程論證和立項程式,推進國際海底區域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提升深海科技創新能力,加大深海裝備研發力度,加快深海支撐平臺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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