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配圖
針對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最高法近日出臺指導意見。其中,對一些醉駕行為的量刑做了具體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此消息播發後,引發輿論爭論,而爭論的焦點就在於醉駕不一律入刑是否會引發選擇性執法。
其實,一直以來,“醉駕是否一律要入刑”就飽受爭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根據規定,只要醉駕,就一律入刑。對此,在學術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打擊面過廣,一種則堅持認為醉駕應該入刑。而兩種觀點的衝突點則為:是否應綜合考慮醉駕的不同情節和情況,做到罪責相適應。
早在“醉駕入刑”實施之初,在全國輿論為“醉駕一律入刑”一片叫好聲中,當時的最高法副院長就曾表示,對於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酒駕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並要求各級法院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不應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
不可否認,“醉駕一律入刑”發揮了極大的威懾作用,無論是酒駕還是醉駕的比例都呈現斷崖式下降。公安部2016年發佈的一組數據顯示,5年間,全國公安機關共查處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247.4萬件,與法律實施前五年環比下降34%。其中查處醉酒駕駛的案件42萬起,環比下降38%。
然而,現實生活中卻存在各種各樣的醉駕行為,其危害程度和惡性程度相差很大。將不同程度的醉駕與一般的醉駕同罪而論、一律判刑,恐怕難言公平公正,也有違刑罰“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制定“醉駕一律入刑”的初衷為了遏制醉駕給社會公共安全帶來的危害,但我們也必須看到,“醉駕一律入刑”畢竟是針對特殊時期所採取的特殊司法手段,在彰顯對酒駕醉駕的懲治作用和産生巨大威懾力的同時,卻也暴露存在的問題。
近日,廣州的一起醉駕案就是很好的例子。一位劉醫生在代駕將其送入小區後,自己挪車,不慎發生了輕微剮蹭,與保安發生爭執後警方介入,最終被控危險駕駛罪。經二審改判後才免予其刑事處罰。諸如此類問題在醉駕入刑後,時有耳聞。最高法此次發佈的指導意見,正是汲取了司法實踐中所産生的經驗教訓。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認為,最高法院這次出臺的指導意見是對既有法律規定的重申,也可以被看做是糾偏。“這並不是表明最高法院在危險駕駛罪上,態度上有什麼轉變。只是當時是新法出臺,可能各地執行得比較嚴格一些,另外,考慮到定罪還是不定罪的標準不好掌握,怕出現選擇性的執法,所以一時也出現了只要抓到醉駕就定罪的狀況。”
按照阮齊林教授的觀點,將規範醉駕量刑解讀為醉駕入刑鬆動並不準確,指導意見並沒有鬆動。但他同時也擔憂,對醉駕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不予定罪處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可能會出現選擇性司法的問題。“如何來認為情節是否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呢?這就需要拿出一個標準來。否則容易出現司法不公,破壞司法公正的情況,這是人們所擔憂的,同時也是考驗司法者的智慧的地方。”
縱觀輿論,正如阮齊林教授所擔心的一樣,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標準如果掌握不好,可能會破壞司法的公信力。然而,這種擔憂並非是因噎廢食的理由。發現問題,而不改正;發現漏洞,而不彌補;發現法律運作中的問題,而不糾正,這只會陷入錯上加錯的輪迴,至少本次指導意見的發佈,給了中國司法一次與時俱進的機會。
需要注意的是,醉駕情節輕微者酌情不入刑,不代表醉駕不入刑,更不代表法律對一項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危險行為大開綠燈。醉駕仍需承擔相應的懲處,只不過那些情節極度輕微,卻被嚴重判罰的“烏龍”,即將消失。
至於部分輿論擔憂對醉駕行為選擇性司法,確實有其道理。但不要因為可能發生的問題,就寸步不前。更何況,解決選擇性執法問題,一直以來就是司法改革的施力方向。
如此看來,引發爭議的並非最高出臺的指導意見,而是對酒駕醉與非醉判定標準模糊的迷茫。如何更清晰的明確醉酒標準,這就更需要相關司法機關出臺細則,在破除舊有條款局限性的同時,杜絕新規權利尋租的空間,方可解民之所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