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化解金融風險要抓住處置僵屍企業這個“牛鼻子”,充分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化解過剩産能。對僵屍企業要多兼併重組,少破産。重整之前的中核鈦白就曾經是一家“僵屍企業”。中國信達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對其託管經營、破産重整和並購重組,擺脫了清算退市的厄運,實現了國企轉型,重新煥發出生機和活力。中核鈦白重整案例不失為依法治理僵屍企業,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及防範金融風險的積極嘗試,為其他陷入困境企業的危機化解,提供了積極有效的借鑒。
依法治理大力推進企業重組
“僵屍企業”首先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其最初由美國波士頓大學的經濟學家彼得·科伊在19世紀80年代提出,主要指那些無望恢復生氣,但由於獲得放貸者或政府的支援而免於倒閉的負債企業。《企業破産法》施行近10年以來,在實施市場化破産的進程中,對僵屍企業的處置也是我國當下破産法面臨的一項歷史性任務。
僵屍企業的存在有其歷史的原因。中核鈦白地處國家核工業基地,是一家軍轉民企業,雖然在改制時的目標定為對接市場並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而且在2007年8月3日得以登陸資本市場。但由於內外部不利因素的影響,中核鈦白2008年度、2009年度連續鉅額虧損,自身在當時已經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面臨退市甚至破産清算的風險,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在此情況下,股東方積極採取相關措施,公司第二大股東中核四○四有限公司于2010年減免了公司1億余元的債務,公司于2010年度實現盈利,暫時避免了股票被暫停上市的風險。從這點可以看出,中核鈦白完全符合僵屍企業的特徵。而通過重整制度的適用,中核鈦白得以削減部分債務並引進重組方,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由重組方注入優質資産,中核鈦白得以浴火重生,重新具備競爭力。根據公司披露的2016年報,年度凈利潤為高達8, 409.07萬元;截至2017年3月31日,中核鈦白今年第一季度的凈利潤則達到1億元。無疑,中核鈦白重整案就是依法治理僵屍企業的先行嘗試。
多方協同實現資源有效配置
在我國經濟發展與轉型的特定階段,産能過剩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轉型的一大包袱。因此,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關鍵問題是如何解決産能過剩的問題,其所要破解的也是當前經濟面臨的嚴重結構性問題,其目標就是要通過改革的方式優化資産配置,推動轉型升級。然而,僅將産能過剩企業停産或限産,甚至是關閉使其退出市場的方式並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全部內容。只有將産能過剩企業(行業)的生産要素,如土地、人力、資本、技術、管理等轉移到其他需求合理的供給領域,才可以説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從這個視角出發,重整制度立足於債務人的挽救,通過債權人、出資人、重組方、企業職工等利害關係方的積極互動實現債務人的再生,這其中體現的關鍵點正是資源優化配置。瀕危企業通過重整中的債務減免和資源重置等,能完成再建,恢復盈利;債權人通過對瀕危企業減免部分債務,能獲得不低於破産清算的受償;職工通過瀕危企業的主體延續,能得到就業安置。由此可見,破産重整中的資源重置,恰恰能完成結構性改革的任務。
中核鈦白雖然地處國家核工業基地,但在重整過程中一直遵循市場化的理念。而早在重整程式啟動之前,為了轉變經營理念,通過市場化的方式公開遴選託管經營方,在此過程中,安徽金星鈦白(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金星鈦白”)脫穎而出,並在介入託管經營之後順利成為重組方。金星鈦白係在無錫豪普鈦業有限公司重組馬鞍山金星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的基礎上改製成立,具有成功改制的經驗。從地域方面來看,金星鈦白與無錫豪普鈦業分別地處安徽馬鞍山和江蘇無錫,位於東部沿海地區,與地處西部的中核鈦白可以形成優勢互補,故而在保留主營業務的情況下順利完成重組工作。
涉及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企業多為國有企業或對地方經濟有重大影響的企業,亦需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引或介入。而在中核鈦白重整過程中,企業所在地甘肅省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與甘肅省人民政府及其大股東中國信達與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對此給予高度重視,成立了中核鈦白重整工作協調組。同時吸收社會仲介機構的專業人士參與,並由法院指定清算組擔任管理人,從而確保了重整程式的順利推進,也為重整過程中的資源配置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以重整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金融風險指的是與金融有關的風險,如金融市場風險、金融産品風險、金融機構風險等。由於金融機構的特殊性,一家金融機構發生風險所帶來的後果,往往超過對其自身的影響。如果發生系統風險,金融體系運轉失靈,必然會導致全社會經濟秩序混亂,甚至引發嚴重的社會危機。為了及時防範金融風險,金融機構應當積極適用重整程式。
重整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作為債權人的金融機構,經過綜合考慮後如認為債務人已經陷入困境,則可以及時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的重整申請以避免債權損失的持續擴大,而且,對債務人較早的適用重整程式,亦有利於債務人重整成功。事實上,在債權人于2011年4月22日向法院申請對中核鈦白重整之前,其2010年報披露的資産大於負債,暫不符合資不抵債的條件,但考慮到其應收款存在較大金額的貶損、固定資産折舊比例較高等因素,中核鈦白實際上已經資不抵債,嘉峪關市人民法院據此而裁定中核鈦白重整。
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請後,附利息的債權自重整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這似乎也影響了金融機構債權人的利益。但實際上,重整制度的保護功能更大的體現是自動中止制度,即自重整受理後,有關債務人財産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執行程式予以中止,這將為金融機構債權人的受償保留了物質基礎。而從實踐來看,金融機構債權人往往難以做到在這類案件中均位列債務人各類財産的首位查封順位,而通過重整程式的適用無疑可以保證該類財産作為債務人財産公平的清償所有債權人。另一方面,重整程式的適用將使企業在面臨嚴峻的債務危機和經營危機時得以喘息並獲得重新發展的機會,較之清算程式,金融機構可以在重整程式的保護措施下獲得更高的清償率,從而有效地保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金融機構債權人及時申請對債務人重整的行為並非導致金融風險的因素,恰恰是防範金融風險的積極措施。
重整促使金融機構利益最大化。重整程式由法院主導,這是重整制度與法庭外債務重組的最大區別。然而,法院的主導並不排除債權人在重整程式中的權利行使。例如,金融機構可以利用自己的渠道向債務人推薦或幫助其引進有意向的戰略投資者,從而在根本上推動重整程式的順利進行。在審議與表決重整計劃草案時提前與管理人或債務人進行積極溝通,避免其權利被侵害。在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過程中,金融機構可以全面充分地考察重整計劃草案的可行性、合理性,重點觀察和把握資産評估方法、價格,股東權益調整方式,還款資金來源及期限安排等。針對有利於債權人利益的重整計劃草案,金融機構債權人應當及時辦理內部審批手續,確保重整計劃能夠及時、順利獲得通過,進而獲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在中核鈦白重整案件中,管理人及時與兩家金融機構溝通,並及時與其上級行乃至於總行層面溝通,確保重整計劃在第一次表決時即獲得高票通過。在此情況下,確保了重整計劃在2012年內順利執行完畢,不僅債務人順利佔據産業制高點,兩家金融機構債權也獲得了較高比例的償付。
“債轉股”是“降杠桿”的有效途徑。在重整程式中,債權的清償方式通常包括現金清償、股權清償、應收賬款清償等,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股權清償,亦即“債轉股”。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背景下,政府有關部門已經意識到“債轉股”具有推進産能過剩企業“降杠桿”的積極意義,“債轉股”將會在破産重整環節受到青睞。“債轉股”方案實施之後,企業債務包袱減輕,成本以及費用支出得以減少,資産負債狀況改善,有可能扭轉虧損並使得企業的股權從零價值變成優良股權,分享企業重整成功後收益的同時實現追回不良資産損失的目標。中核鈦白重整案件中,由於政策層面的限制,金融機構無法接受“債轉股”這一債權清償方式。如當時可以接受“債轉股”這一清償方式,中核鈦白總市值將會遠高於其普通債權按照41.69%獲得清償的收益。
對僵屍企業的重整、重組,不僅可以盤活不良資産,使僵屍企業浴火重生,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促使金融機構利益最大化,而且可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範和避免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