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7月13日訊(記者馬云云通訊員王繼學) 用虛假材料申領了8台POS機後,以辦理POS機預授權業務的方式套現,在短短十多天的時間內為他人非法套現270余萬元,兩人共收取手續費17萬餘元。近期,濟南歷下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1985年出生的郭某和1990年出生的張某康是朋友關係,從2013年12月以來,郭某、張某康先後以自己的或借用他人的身份證、使用虛假材料,向有關銀行申請在交易中可以進行115%的POS機預授權業務,然後郭某、張某康以濟南市高新區某租車服務部等8家單位的名義,向上海某數據服務有限公司分別申領了8台POS機。
之後,郭某、張某康以收取手續費為條件,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分別在上述POS機上為多個信用卡持卡人利用預授權業務非法套取銀行資金;同時,為了規避信用卡大額交易的有關限制,郭某、張某康將POS機相互借給對方交叉使用,用於為他人提供有償信用卡預授權套現服務。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在不到半個月的時間內,郭某單獨或夥同張某康等人採取上述方法,為他人非法套現金額共計147萬餘元,郭某從中賺取了11 . 6萬餘元的手續費;張某康單獨或夥同郭某等人採取上述方法,為他人非法套現金額共計123萬餘元,張某康從中收取了5 . 8萬餘元的手續費。
據本案審判長王永革介紹,公安部門對銀行系統反映的線索進行核查時,郭某、張某康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件審理期間,郭某主動繳納罰金8萬元,張某康主動繳納罰金6萬元。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張某康違反國家規定,以虛構交易的方式,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刷卡套現並從中牟利,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判決郭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2萬元;依法判決張某康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6萬元。日前,本案一審判決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