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一企業因多項違法違規被罰14.8萬元

2017-06-12 10:38:00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淄博市安監局對位於沂源縣西裏鎮的青島雙星集團魯中有限公司進行職業健康專項檢查,發現該單位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未按規定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對該單位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警告,合併處罰14 8萬元的行政處罰。

  淄博新聞網訊 (記者趙曉雯 通訊員高國兵 孫璐)近日記者獲悉,市安監局對位於沂源縣西裏鎮的青島雙星集團魯中有限公司進行職業健康專項檢查,發現該單位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未按規定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對該單位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警告,合併處罰14.8萬元的行政處罰。

  據了解,製鞋業屬於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行業領域,因為工作場所中存在甲醛、苯係物等各種有機溶劑及噪聲、粉塵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容易誘發職業性甲醛中毒、苯中毒、噪聲聾、碳黑塵肺等職業病。

  相關法律法規連結: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作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2、《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7號)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産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7號)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8號)第八條第(三)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8號)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有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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