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下午四時,五蓮縣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于裏中隊兩名工作隊員巡查中,發現何某(女,39歲,于裏鎮某村人)在於裏鎮駐地十字路口占道擺攤售賣水果,影響行車安全,違反了《山東省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工作人員依法告知其違法行為,並勸導其將攤位移走。期間,何某突然情緒失控,自己將攤位的西瓜等水果摔碎到工作人員腳下,又將摔碎的水果扔進綜合執法車駕駛室內,執法人員立即報警。
綜合執法車輛駕駛室
于裏派出所接警後,民警迅速趕到現場,詢問後,經出示警察證,口頭傳喚何某到派出所接受詢問,何某拒不配合,發動三輪摩托車欲逃離現場。民警制止時,何某又對民警進行撕扯,並從地上撿起石頭砸向民警,致民警受傷。增援民警及時趕到,依法對何某強制傳喚,帶離現場,傳喚到公安機關。
何某手持石頭拒絕傳喚,毆打民警
何某被傳喚到派出所後,民警及時向縣公安局彙報,配合縣局治安大隊民警依法開展調查取證,經調查查明,何某的行為不但阻礙行政執法人員的工作,也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務,何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後悔不已。
何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何某被五蓮縣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送日照拘留所執行。
普法宣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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