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紅十字事業 改革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2017-05-08 15:25:10 來源:人民網 作者:王汝鵬 責任編輯:張靖浛 字號:T|T
摘要】2017年5月8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將正式施行。紅十字會法的修訂和施行,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紅十字事業重要講話精神的集中體現,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紅十字事業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援。

  今年5月8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將正式施行。紅十字會法的修訂和施行,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紅十字事業重要講話精神的集中體現,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紅十字事業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援,必將推動中國特色紅十字事業進一步走上依法治會、依法履責、依法保護的法制化軌道,成為新形勢下推動紅十字事業改革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設立監事會是紅十字會治理結構改革的重要舉措

  修訂前的紅十字會法只有紅十字會理事會的相關規定,沒有關於執委會和監事會的法律規定;《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有理事會和執委會産生及職責的相關規定,也沒有監事會的內容。

  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對紅十字會內部治理結構作出了新的法律規定,要求“各級紅十字會設立理事會、監事會”,明確“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工作受監事會監督”。在各級紅十字會增設監事會,是紅十字會治理結構的一項重要改革,是推進紅十字會組織和制度創新的重要舉措。

  對紅十字會法作這樣的修訂,是對紅十字會組織治理機制的重要補充和完善:一是明確了執委會的職能定位,規定“執行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其人員組成由理事會決定,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二是明確了監事會負責人的産生及其職責,規定“監事會民主推選産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工作受監事會監督。”從而形成一個由理事會、執委會、監事會共同組成、責任明晰的組織治理結構,即理事會負責重大決策、執委會負責具體執行、監事會負責有效監督,建立起決策、執行、監督相統一的內部權力運作與制度制約機制。這種權責分明、管監分離的新型治理結構,是紅十字會法修訂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國紅十字組織制度建設的一大跨越,必將極大提升紅十字會依法治理和依法監督的水準。

  增設監事會,不是説紅十字會過去沒有監督。紅十字會的監督實際上來自多個方面,有法律監督、政府監督、社會監督,還有紀檢監察方面的監督。監事會屬於紅十字會的內部監督和自我監督,是監督形式的增加和補充,並非對其他監督形式的排斥和替代。

  《國務院關於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意見》明確指出,“有效的監督是紅十字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要建立法律監督、政府監督、社會監督、自我監督相結合的綜合性監督體系。”因此,將設立監事會納入法律規定,是對國務院文件精神的法律固化,有助於建立起監事會與其他監督形式的銜接協調機制,促進紅十字會綜合性監督體系的形成。

  完善法定職責是對紅十字會核心業務的賦權和拓展

  法定職責是紅十字會開展工作的重要依據和基礎。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對紅十字會承擔的職責作了補充和完善,由原來7項增加到現在的9項。

  修訂前的紅十字會法將救災、救助、衛生救護作為紅十字會的法定職責,“三救”工作一直是紅十字會的核心業務。此次法律修訂,對“三救”職責進行了完善和拓展。一是將“救災”工作拓展為“開展救援、救災的相關工作,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二是增加了需要“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的多種情形,即“在戰爭、武裝衝突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三是將“衛生救護”方面的職責進一步修改為“開展應急救護培訓,普及應急救護、防災避險和衛生健康知識,組織志願者參與現場救護”,使“救護”職責進一步明晰和完善。

  《國務院關於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意見》中明確要求紅十字會“加強無償獻血、造血幹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按照國務院文件要求,各級紅十字會認真開展“三獻”方面工作,取得積極成效。將紅十字會在實際工作中已廣泛開展的“三獻”工作正式寫入法定職責,明確紅十字會“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是此次紅十字會法修訂的重要突破。

  以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為例,這次修法,將“參與推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明確為紅十字會的法定職責,使紅十字會與衛生部門共同開展這項工作有了法律依據,將有助於建立起科學公正、規範透明、符合倫理的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體系。

  新修訂紅十字會法在“總則”中明確提出,“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參與紅十字志願服務。國家支援在學校開展紅十字青少年工作。”並將“組織開展紅十字志願服務、紅十字青少年工作”明確為法定職責,必將激勵廣大的人民群眾和志願者積極參與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推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的廣泛開展。

  “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是一條兜底性的法定職責,這項“協助”職責不僅為今後紅十字會承擔更多人道主義服務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表明瞭紅十字會與政府之間不同於一般社會組織或慈善組織的特殊關係,體現了“中國紅十字會是黨和政府在人道工作領域的助手和聯繫群眾的橋梁紐帶”的政治定位。

  完善的法定職責,進一步拓展了紅十字會的核心業務範圍,體現了國家對於紅十字會的特別賦權。

  強化財産監管是對紅十字會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將原法“經費與財産”一章修改為“財産與監管”,先後就紅十字會的財産來源、公開募捐、捐贈處置、捐贈人知情權監督權以及財産管理、資訊公開、政府監督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法律規定,其目的就是要強化對紅十字會財産的管理和監督,回應社會關切。

  根據“財産與監管”的法律規定,紅十字會要在既有管理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貫徹落實好以下要求:一是“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二是“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三是“建立健全資訊公開制度,規範資訊發佈,在統一的資訊平臺及時向社會公佈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四是財産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

  這些嚴格的法律規定,對紅十字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落實好這些法律規定,不僅有利於保障紅十字會開展人道行動的內在財力基礎,而且有利於促進紅十字事業外部監管體系的形成。

  增加“法律責任”是對紅十字事業健康發展的法律保護

  修訂前的紅十字會法曾被一些人稱作“豆腐法”,原因就是缺少法律責任的專門規定,對違反紅十字會法的行為不能有效追責,執法剛性和操作性不足。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專門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打擊處罰力度,為有效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保證了法律實施的強制性和權威性。

  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根據不同對象和違法情形,具體規定了所應承擔的不同法律責任。

  一是針對“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的。列舉的違法情形有:違背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議擅自處分捐贈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財産的;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或者開具捐贈票據的;未依法對捐贈款物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的;未依法公開資訊的等。針對這些違法情形,法律明確了四種問責方式:責令改正、依法處分、承擔民事責任、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針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列舉的違法情形有: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的;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的;製造、發佈、傳播虛假資訊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盜竊、損毀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紅十字會財産的;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的等。針對這些違法情形,法律規定了三種追責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針對“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列舉的違法情形主要是“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責任追究方式主要是兩種:依法給予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法行為的嚴肅追究問責,既是對包括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內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律約束,也是紅十字事業健康發展的法制保障。

  此外,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明確規定“紅十字標誌和名稱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對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的使用作出保護和禁止性規定,是對紅十字標誌和名稱使用的進一步規範,更是對紅十字品牌形象的支援和愛護。

  總之,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是一部具有強烈時代感和前瞻性的重要法律,將與慈善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相關法律規範一起,構建起我國人道慈善領域的法律法規體系,為紅十字會依法治會、依法履責、依法監督和保護提供基本遵循,為加強和推動紅十字會的自身建設和改革發展奠定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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