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私挖亂採賤賣資源 改革權益金制度

2017-05-08 10:55:17 來源:中國網山東 作者:馮曉晴 責任編輯:張靖浛 字號:T|T
摘要】國務院公佈了《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決定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推動建立公平的礦業市場競爭環境。

  中國網山東魯中5月8日訊(馮曉晴)本網從淄博改革網獲悉,4月20日,國務院公佈了《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決定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推動建立公平的礦業市場競爭環境。這項改革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改革後企業的負擔會不會增加?針對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對改革方案進行了詳細解讀。

  改革涉及礦業權出讓、佔有、開採、礦山治理恢復等環節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是按照《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要求,堅持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維護和實現國家礦産資源權益為重點,目的是營造公平的礦業市場競爭環境,更好地發揮礦産資源稅費制度對維護國家權益、調節資源收益、籌集財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進生態文明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根據改革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將探礦權採礦權價款調整為礦業權出讓收益。將現行只對國家出資探明礦産地收取、反映國家投資收益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調整為適用於所有國家出讓礦業權、體現國家所有者權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4:6,兼顧礦産資源國家所有與礦産地利益,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與我國礦産資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情相適應,同時有效抑制私挖亂採、賤賣資源行為。

  ——在礦業權佔有環節,將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整合為礦業權佔用費。將現行主要依據佔地面積、單位面積按年定額徵收的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整合為根據礦産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的礦業權佔用費,有效防範礦業權市場中的“跑馬圈地”“圈而不探”行為,提高礦産資源利用效率。

  礦業權佔用費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2:8,不再實行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按照登記機關分級徵收的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制定。

  ——在礦産開採環節,組織實施資源稅改革。對絕大部分礦産資源品目實行從價計徵,使資源稅與反映市場供求關係的資源價格掛鉤,建立稅收自動調節機制,增強稅收彈性。同時,按照清費立稅原則,將礦産資源補償費併入資源稅,取締違規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改變稅費重復、功能交叉狀況,規範稅費關係。

  ——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環節,將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將現行管理方式不一、審批動用程式複雜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管理規範、責權統一、使用便利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動態監管機制,督促企業落實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責任。

  中央與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

  “改革的基本原則,是堅持維護國家礦産資源權益,合理調節礦産資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亂採、賤賣資源行為;堅持穩定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兼顧礦産資源國家所有與礦産地利益。”這位負責人表示,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也是落實礦業企業責任,督促企業高效利用資源、治理恢復環境的重要制度保證。

  目前,從事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的單位,除一般性稅費外,需繳納礦業權價款、礦業權使用費、礦産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還需繳存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實施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原則上不增加企業負擔,並保持中央與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

  相關負責人算了三筆細賬:一是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由2:8調整為4:6,地方財政每年減收約20.4億元,中央財政相應增收;二是礦業權佔用費由按礦業權登記機關分級收取,調整為中央與地方按2:8分享,地方財政每年增收約9億元,中央財政相應減收;三是2015年以來推行資源稅改革,將礦産資源補償費適當併入資源稅,並由中央與地方按5:5分享調整為由地方獨享,按2015年測算,地方財政增收約45.1億元,中央財政相應減收。以上統籌考慮,地方財政每年可增收33.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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