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福林:加快推進政府監管變革

2017-05-08 16:16:55 來源:中國網山東 作者:遲福林 責任編輯:張靖浛 字號:T|T
摘要】簡政放權成為政府改革的突出亮點,其在釋放市場活力、促進經濟轉型、應對經濟下行壓力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的突出問題是,監管轉型滯後於簡政放權進程,與廣大社會成員的期盼有著明顯差距。

  中國網山東魯中5月8日訊(遲福林)本網從淄博改革網獲悉,這幾年,簡政放權成為政府改革的突出亮點,其在釋放市場活力、促進經濟轉型、應對經濟下行壓力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的突出問題是,監管轉型滯後於簡政放權進程,與廣大社會成員的期盼有著明顯差距。為此,政府改革要把重點放在監管變革上,使政府監管與經濟轉型趨勢相適應。

  推進行政審批與市場監管嚴格分開

  一是行政審批與市場監管不分,帶來較大弊端。長期以來,監管機構大都既有行政審批權,又有市場監管權。以金融監管為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既是行業準入的審批機構,又是各自領域的監管機構。“誰審批誰監管”的體制不可避免地帶來以審批取代監管、重審批輕監管等問題,監管機構難以保持利益超脫,難以獨立專業行使監管權。

  二是推進審批與監管的職能分開。有效的監管主要是事中、事後監管,而不是前置性審批。前置性審批盡可能越少越好,大大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為此,把行政審批與市場監管嚴格分開,不僅職能要分開,機構也要分開,以此保障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專業性和權威性。

  以金融監管變革防範金融風險

  一是防範金融風險的現實性全面增強。金融開放進程的不斷推進,在推動我國更緊密融入世界經濟的同時,也使得國際金融風險向國內傳導更加直接、更加迅速。去年以來,人民幣貶值風險、房地産泡沫風險、由産能過剩引發的債務違約風險等不斷累積,集中暴露了金融監管轉型滯後的突出矛盾。

  二是加快建立獨立、專業、權威的金融監管體制。只有解決行政審批與監管不分的問題,金融監管的轉型與改革才有可能取得實質性突破。考慮到證券市場註冊制即將實施,股票發行審核權應當下放給證券交易所;儘快研究推出銀行業、保險業審批權與監管權相分離的改革方案。

  三是適應混業經營的趨勢,儘快組建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基礎上組建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是我國構建綜合性監管的現實選擇。一方面有利於解決行政審批與監管不分的問題,既提高央行對貨幣政策的調控能力,也提高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另一方面有利於監管的統籌協調,實現全領域、無死點監管。

  以反壟斷為重點提高市場監管的有效性

  一是強化反壟斷的統一性。儘管出臺了《反壟斷法》,但由於反壟斷職能分散在幾個不同部門,嚴重影響了反壟斷的實施效果。例如,服務業的行政壟斷和市場壟斷長期難以打破,已成為阻礙服務業快速發展的突出矛盾。

  二是建立統一的反壟斷機構。從國際經驗看,反壟斷職能集中在一個部門更有利於反壟斷的實施效果。這就需要儘快整合分散在商務部、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的反壟斷執法權,組建統一的國家反壟斷機構,統一行使反壟斷執法權。

  三是建立行政壟斷的審查機制。一是反壟斷要常態化、制度化,不搞選擇性執法。二是行政部門出臺相關行業政策、指導性文件前,需向反壟斷委員會備案。三是儘快系統梳理現行行政法規,廢除各類導致行政壟斷的行政法規。

  組建統一權威的食品藥品監管機構

  一是食品藥品監管體制面臨突出矛盾。2013年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組建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在整合監管機構、監管資源上取得重要成果。但是,隨著食品安全監管走向以預防為主、風險管理,中央地方監管權責劃分不合理的矛盾逐步凸顯。由於權、責不對稱,以地方政府負總責為重要特徵的體制面臨多方面的矛盾。例如,地方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建設“五花八門”,難以實現監管權的集中統一行使。再例如,相當多的地級市、區縣級機構囿于機構編制等壓力,將工商、質監、食藥監、智慧財産權等部門合併,名義上食藥監規模在加強,實際上專業性被嚴重淡化和削弱。

  二是從中央到地方建立統一權威的食品藥品監管機構。一方面,在中央層面,建立食藥監管派駐制度。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準、人口規模、行政區域等因素,將全國劃分為華東、華南、華中、華北、東北、西南、西北7個食藥監管分局,作為國家食藥監總局的派出機構。7個食藥監管分局不是一級獨立監管機構,而是派駐機構,其職責是協調中央和地方行政執法權劃分,指導、監督地方食藥監管工作,有相應的決策權和執法權。另一方面,在地方層面實行分級管理。省-地級市-縣(市)獨立設置食品藥品監管機構,鄉鎮(街道)一級食藥監管機構由縣(市)一級派出。地方實行分級管理,由各級地方政府負總責。

  三是將食品藥品監管標準制定放在大健康部。適應全社會對健康的需求,建議國家組建大健康部。考慮到監管標準制定與執行機構分開的原則,建議將食品藥品監管標準制定放在大健康部。

  儘快形成政府監管與社會參與監管的合力

  一是社會參與監管嚴重不到位。從國際經驗看,NGO、行業組織、商會等社會力量在市場監管中有著獨特的作用。我國自古就有“商有商會、行有行幫”的傳統。行業協會和商會曾經在推動企業誠信、自律中扮演過不可替代的角色。在現行監管體制下,行業協會和商會行政化的傾向相當嚴重,缺乏公信力,難以有效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

  二是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自律作用。加快推動現有商會、行業協會“政會分開”、去行政化;支援民營企業自願聯合建立各類商會、行業協會;推行 “一業多會”,形成有效的競爭機制,及時淘汰缺乏行業自律的商會、行業協會。

  三是推行法人承諾制。建立以企業信用、企業自律為基礎的事後監管新機制。對必須保留審批的事項,向申請企業提供責任承諾書和審批要件清單,企業法人對材料真實性負責,審批部門可當場或當天發放批件和許可證。事後,監管部門隨機現場核查,如發現企業造假,再對其進行嚴厲懲處。

  推進市場監管制度化、法治化

  一是研究出臺綜合性的 《市場監管法》。適應我國消費需求釋放的大趨勢,以監管轉型釋放內需潛力,加快制定出臺綜合性《市場監管法》。通過消費市場的立法,明確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明確市場監管的程式,明確違法行為的制裁措施,明確不當監管的罰處,為全面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提供依據。

  二是將反行政壟斷納入《反壟斷法》。例如,在《反壟斷法》總則第三條界定壟斷行為中加入一條:“依靠行政權力形成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在《反壟斷法》中增設反行政壟斷相關內容,對鐵路、電力、電信、石油、民航、郵政等壟斷行業的行政壟斷行為進行界定;對城市公用事業領域的行政壟斷行為進行界定;對教育、醫療、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可競爭環節的行政壟斷行為進行界定。

  三是推進食品藥品監管法治化。儘管我國在食品藥品監管方面已經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在細分的專業領域缺乏具體的法律規範。建議加快完善食品藥品監管法律體系,分品種形成更多細分領域的食品藥品專門法律法規,實現立法的精細化、科學化,避免法律“真空”,推動食品藥品監管職能法定、程式法定、機構編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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