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判朋友圈道歉5天 揭事情起因全過程
劉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了幾次針對某公司的內容,結果被告了。杭州上城法院近日作出判決:劉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微信朋友圈中,連續五日發表致歉聲明,向原告公司公開賠禮道歉(聲明內容需經法院審核)。
劉某是B公司的發起人、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6日,某知名電力系統A公司對B公司進行增資,成為了B公司的大股東。
但是後來,在B公司的運營過程中,劉某與A公司産生了糾紛。
2015年7月19日,B公司作出董事會決議,同意劉某辭去總經理職務。2016年4月27日,B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並進行清算。
B公司解散前後,劉某多次在微信朋友圈中,發佈“A公司自投資B公司之日起,就開始了整垮B公司的計劃”,以及包含“黑心企業”、“強盜公司”、“黑心狠毒,誆騙、搶劫、掠奪”等侮辱性字眼的言論辱罵A公司及相關人員,並聲稱將撰寫一篇紀實文學,揭露A公司的種種惡行,並將引子、框架及相關人物(實名)介紹在朋友圈中發佈。
之後,劉某被A公司起訴名譽侵權。
法庭上,劉某抗辯説,他在微信所發內容都是客觀事實,且有相關文字圖片為證。另外,他發在朋友圈的內容,只有微信好友可見,朋友圈的傳播範圍小,影響力低,而且不久之後就設置為隱私照片,並沒有給A公司造成實際負面影響。
法庭調查當天劉某的微信朋友圈有三百餘人。法院認為,雖然在朋友圈中發佈的內容僅微信好友可見,但好友可以通過分享、轉發、口耳相傳的方式,迅速擴大影響範圍。
“劉某畢業于電氣自動化專業,他的圈中好友一般也多為從事這個行業的人員,而A公司又是在某省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上市公司,劉某發佈的資訊A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部分高管已經知曉,且傳播範圍可能涉及A公司潛在的客戶群、合作夥伴或系統行業知曉該公司的群體,也必然會影響到A公司的商業信譽和行業對公司的社會評價。”
鋻於劉某已經將朋友圈發佈的上述內容設置為隱私照片,已經事實上停止了對A公司的侵權行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雙方都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