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起訴滴滴不正當競爭索賠7500萬元 律師:高德舉證難度較高

2017-06-01 08:58:07 來源:央廣網 作者:王逸群 孫瑩 責任編輯:張靖浛 字號:T|T
摘要】近年來,網際網路科技公司在競爭中頻繁上演人才挖角大戰。今年2月份高德軟體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業秘密、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滴滴”公司,高德公司認為“滴滴”夥同高德公司內部高級經理拉攏掌握核心機密的六員工跳槽。

  近年來,網際網路科技公司在競爭中頻繁上演人才挖角大戰。今年2月份高德軟體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業秘密、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滴滴”公司,從而引發關注。高德公司認為“滴滴”夥同高德公司內部高級經理拉攏掌握核心機密的六員工跳槽,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因此索賠總計7500萬元。目前,該案件有何最新進展?科技公司挖角背後,到底挖了什麼?

  8起訴訟,共計索賠7500萬元。今年年初《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24年之後迎來首次大修,而高德和“滴滴”這兩家知名網際網路科技公司之間的訴訟則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

  據了解,這8起由高德公司提起的不正當競爭訴訟中,有7起源於高德軟體公司高級經理胡先生及另外6名工程師的集體離職。高德公司訴稱,他們發現胡先生從高德公司離職後,在競業限制期內加入與高德有直接競爭關係的“滴滴”公司,此外胡先生還利用職務便利與“滴滴”方面勸誘公司另外6名高級或資深工程師跳槽“滴滴”。

  高德公司透露,這些資深員工掌握高德公司商業秘密,部分人在離職前還大量拷貝了公司商業秘密,致使公司正常經營秩序被干擾和破壞,侵害了公司利益和消費者利益,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為此,高德公司對“滴滴”公司以及上述各前員工分別索賠1000萬元經濟損失。

  針對業內人士口中涉嫌惡意挖角的這7起案件,“滴滴”等分別提起管轄異議,以涉及技術秘密的案件北京朝陽法院無管轄權為由申請移送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審理。

  但是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滴滴”公司等提出的管轄異議。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新聞辦表示:“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7起案件案由為不正當競爭糾紛,該類案件並非智慧財産權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且高德一方明確其中部分訴訟既不涉及技術秘密,也不涉及電腦軟體,故朝陽法院一審駁回了‘滴滴’公司和中智公司的管轄異議。”

  “全球最大的一站式多元化出行平臺”、“滴滴師傅最好”。高德公司認為“滴滴”方面的廣告語,使用了最高級用語和虛假數據進行誇張和引人誤解的片面宣傳,屬於虛假宣傳,對消費者購買決策産生影響,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給高德造成巨大損失,因此另案提起不正當競爭訴訟。

  對此,“滴滴”方面也同樣提出管轄異議,但被朝陽區法院予以了駁回,“本案係涉嫌虛假宣傳而産生的不正當競爭糾紛,相關行為通過官網、微信、微網志等資訊網路途徑實施,屬於資訊網路侵權行為。高德軟體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朝陽區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屬於該法院轄區,故亦裁定駁回了‘滴滴’公司的管轄異議。”

  朝陽區法院表示,針對法院8起案件的一審管轄異議裁定,“滴滴”公司以及第三方勞務公司均已提出上訴,相關管轄異議已移送二審法院審理。對於案件的下一步動作,“滴滴”公司以及高德公司公關部門負責人説,目前不便透露更多資訊,以法院裁定或判決結果為準,“不管怎麼樣,還是一切先按照司法程式走。”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洪桂彬律師説,高德公司要想獲得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勝訴,須舉證商業秘密的客觀存在、“滴滴”公司侵權行為的存在、實際損失大小、侵權行為與實際損失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係。根據過往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觀察,高德公司舉證難度較高,獲得鉅額賠償概率相對較低。侵犯商業秘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類型之一,如果高德公司能夠舉證確實他們公司有商業秘密而且幾位被告實施了披露、許可他人使用前僱主的商業秘密,並且給高德公司造成了損失,這幾個要件如果同時具備,包括7名員工在內以及新僱主滴滴公司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對於高德公司的舉證義務比較高。第一,現實中往往很難證明實際損失,第二很難證明侵權行為成立,洩露商業秘密行為非常隱蔽,第三有沒有造成損失,兩者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

  對於高德方面在訴訟中提出的其前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又該如何理解?據了解,在網際網路、高科技等行業中,通常公司會要求和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目的在於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等。

  洪桂彬律師説,簡單來説在事先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員工離職之後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夠去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公司工作。但是競業限制糾紛屬於勞動爭議,本案高德公司提起的是不正當競爭糾紛,無法處理競業限制協議下的違約責任。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羅列的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有對此規定,所以競業限制義務,員工可能違約(要判斷此前勞資雙方是否有約定),但並不代表員工必然構成法律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是一個原則性規定,法院在援引時相當謹慎。

  按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産權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李俊慧指出,高德離職員工在加入滴滴前或後,是否不當披露了掌握的相關商業秘密給滴滴公司,或者將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用於了滴滴相關産品或技術的研發,是本案最大關注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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