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網4月16日訊(通訊員鞠恩春記者萬淩雲)遊戲廳老闆私設“捕魚機”,魚難捕卻將3萬餘元輸個精光。賭徒曹某眼紅情急之下,居然報警試圖讓民警幫其討回賭資。15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介紹,賭徒報警“禍及”遊戲廳老闆于某。近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于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
玩捕魚機輸錢,報警請警察幫討賭資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是鎮江大港新區經營遊藝城的老闆,為了獲利,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他對遊藝城裏的一台遊戲機進行改裝,使其成為一台具有賭博功能的“捕魚機”。同時,他還專門雇傭人員負責日常經營管理以及提供上下分、收退錢等服務。
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曹某閒來無事到遊藝城玩“捕魚機”,結果不僅將自己的3500元輸光了,為了翻本還將從朋友處借來的3萬餘元搭了進去。輸紅眼的曹某,事後找到遊藝城的工作人員要求退錢遭拒。走投無路的曹某,一氣之下撥打電話報警,荒唐的是,他竟試圖讓處警警察幫自己討回賭資!
警方認定“捕魚機”有賭博功能,老闆獲刑
第二天,公安機關對該遊藝城進行檢查,現場查獲遊戲機1組,經認定“捕魚機”具有賭博功能。
案發後,被告人于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事實,承認自己從該組電子遊戲機中獲利34000元,並主動退還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後認為,于某以營利為目的,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綜合其有自首、退贓等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九種情節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承辦法官介紹説,近年來利用改裝遊戲機組織賭博的違法犯罪活動較為突出,為了嚴厲打擊此類犯罪,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並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有設置賭博機10台以上、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等九種情節的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對於數量或者數額達到上述標準六倍以上的,認定為情節嚴重。
發稿前,記者還從主審法官處獲悉,案發後曹某也因賭博,已經被鎮江新區警方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