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7月1日起港澳通行收費下調 普通護照少收40元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今天宣佈,7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預計共可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26億元。其中,普通護照收費標準由每本200元降為每本160元;往來港澳通行證收費標準由每證100元降為每證80元;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標準,由每本15元降為每本10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進一步清理規範涉企政府性收費,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通知,降低了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通知》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頻率佔用費、公民出入境證件費、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水土保持補償費、農藥實(試)驗費、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費等收費標準。
《通知》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進行全面清理,及時降低偏高的收費標準,並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宣傳解讀,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通知》要求,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降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政策規定的收費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據測算,此次降低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預計共可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26億元。
降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工業和資訊化部門
(一)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
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標準
註釋:
1、行動通訊網佔用的碼號資源按照實際佔用的 H0 進行收費;電信業務經營者分配給專用電信網的碼號資源按照 6 元/年•百層號•本地網收取;
2、西部地區的用戶號碼資源佔用費減半收取(包括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內蒙古、廣西);
3、公益性短號碼免收碼號資源佔用費,包括 110、119、120、122、123xx (“xx”從 00-99);
4、信令點編碼和數據通信網碼號資源暫不收費;
5、400、600、700、800 等智慧網業務號碼暫不收費;
6、114、117、121、106x(“x”從 0-9)、長途過網號的碼號資源暫不收費;
7、非固定電話網短號碼資源佔用費按照固定電話網短號碼收費標準收取。
8、黨政機關專用網,國際、軍事、戰備專用網,公安、安全、武警部門專用網等使用的電信網碼號資源免收碼號資源佔用費。
(二)無線電頻率佔用費
無線電頻率佔用費不再按 2G、3G 單獨制定收費標準,統一按實際使用頻段進行計費,並降低各頻段收費標準,具體為: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的頻段,960 兆赫以下頻段由 1700 萬元/兆赫/年降為 1600 萬元/兆赫/年,960-2300 兆赫頻段由 1500 萬元/兆赫/年降為 1400 萬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頻段由 1200 萬元/兆赫/年降為 800 萬元/兆赫/年。在省級範圍內使用的頻段,960 兆赫以下頻段由 170 萬元/兆赫/年降為 160 萬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頻段由 150 萬元/兆赫/年降為 140 萬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頻段由 120 萬元/兆赫/年降為 80 萬元/兆赫/年。在市(地、州)範圍內使用的頻段,960 兆赫以下頻段由 17 萬元/兆赫/年降為 16 萬元/兆赫/年,960-2300 兆赫頻段由 15 萬元/兆赫/年降為14 萬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頻段由 12 萬元/兆赫/年降為 8萬元/兆赫/年。
公安部門
(一)公民出入境證件費
1、普通護照收費標準,由每本 200 元降為每本 160 元。因丟失要求補發因私普通護照的,收費標準為每本 160 元。
2、出入境通行證收費標準,一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證 20 元降為每證 15 元,多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證 100 元降為每證 80 元。
3、往來港澳通行證收費標準,由每證 100 元降為每證 80 元。
前往港澳通行證收費標準,由每證 50 元降為每證 40 元。
內地居民赴港澳簽注的收費標準,一次有效簽注由每件 20元降為每件 15 元,二次有效簽注由每件 40 元降為每件 30 元,短期(不超過一年)多次有效簽注由每件 100 元降為每件 80 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兩年以下(含兩年)多次有效簽注由每件150 元降為每件 120 元,兩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由每件 200 元降為每件 160 元,長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由每件 300 元降為每件 240 元。
4、往來台灣通行證收費標準,電子通行證由每證 100 元降為每證 80 元,一次有效通行證由每證 20 元降為每證 15 元。大陸居民前往台灣簽注收費標準,一次有效簽注由每件 20元降為每件 15 元,多次有效簽注由每件 100 元降為每件 80 元。
5、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收費標準,電子通行證由每證250 元降為每證 200 元,一次有效通行證由每證 50 元降為每證40 元。
6、台灣同胞定居證收費標準,由每證 10 元降為每證 8 元。
(二)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
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標準,由每本 15 元降為每本 10 元。
(三)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
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標準,由每本 15 元降為每本 10 元。
水利部門
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1、對一般性生産建設項目,按照徵佔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徵,東部地區由每平方米不超過 2 元(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米計,下同)降為每平方米不超過 1.4 元,中部地區由每平方米不超過 2.2 元降為每平方米不超過 1.5 元,西部地區由每平方米不超過 2.5 元降為每平方米不超過 1.7 元。
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徵範圍之內。
2、開採礦産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徵佔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徵,具體收費標準按照上述規定執行。開採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産資源按照開採量(採掘、採剝總量)計徵。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産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佔地面積按年徵收,每口油、氣生産井佔地面積按不超過 2000 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徵面積按不超過 400 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由不超過 2 元降為不超過 1.4 元。各地在核定具體收費標準時,應充分評估損害程度,對生産技術先進、管理水準較高、生態環境治理投入較大的資源開採企業,在核定收費標準時應按照從低原則制定。
3、取土、挖砂(河道採砂除外)、採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採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 0.5-2 元計徵(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計,下同)降為按照每立方米0.3-1.4 元計徵。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徵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徵。
4、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 0.5-2 元計徵降為按照每立方米 0.3-1.4 元計徵。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徵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徵。上述各類收費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農業部門
農藥實(試)驗費收費標準,田間試驗由每小區 120-400 元降為每小區 60-200 元;殘留試驗(一種劑型,一種作物,一處試驗點,兩年試驗期)由 30000-35000 元降為 15000-17500 元;藥效示範試驗由每個試驗點 1500-1800 元降為每個試驗點750-900 元。
智慧財産權部門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費收費標準,布圖設計登記費由每件2000 元降為每件 1000 元,布圖設計登記復審請求費由每件 2000元降為每件 1000 元,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由每件每次 100 元降為每件每次 50 元,延長期限請求費由每件每次 300 元降為每件每次 150 元,恢復布圖設計登記權利請求費由每件 1000 元降為每件 500 元,非自願許可使用布圖設計請求費由每件 300 元降為每件 150 元,非自願許可使用布圖設計支付報酬裁決費由每件300 元降為每件 1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