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委聯名發佈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從今年7月1日起實施,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盡職調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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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調查統計的個人資産資訊,不僅僅包括銀行存款,還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保險等。
這個管理辦法推開後,將在國內對外國機構、個人的賬戶資訊開展調查,為將來實現跟其他國家的資訊互換做準備。而其他國家,也會向中國的稅務部分提供中國居民、企業在他們國家的資産狀況。
稅務總局稱,該《管理辦法》對社會公眾影響較小,主要對在中國境內開立賬戶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影響較大。利用消極非金融機構跨境逃避稅的做法將受到一定控制。
對於那些熱衷於將資産藏匿于海外賬戶來規避居民國稅收的富人來説,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已經懸在了頭上!過去,國內很難掌握居民海外金融賬戶資訊,只能眼睜睜看著富豪們的海外收入游離監管,而管理辦法實行後,中國將對個人和企業金融賬戶進行一次徹底的篩查;不論金額大小,個人和企業的境外金融賬戶資訊將被清楚掌握。你在海外的金融資産對於中國稅務機關來説,將是透明的。
對此,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研究員陳鳳英錶示:把我們過去沒有監管到的,沒有看到的很多錢要管起來。避稅是一方面,更多是流向,我們還是要掌握。還有誰持有的,持有的合法性問題。
“標準”由主管當局間協議和統一報告標準兩部分內容組成。主管當局間協議是規範各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之間開展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的操作性文件。統一報告標準規定了金融機構識別、收集和報送非居民個人和機構賬戶資訊的相關要求和程式。
根據“標準”開展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首先由一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式識別另一國(地區)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賬戶持有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賬戶餘額或價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産(不包括實物資産)的收入等資訊,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資訊交換,最終為各國(地區)進行跨境稅源監管提供資訊支援。
受二十國集團(G20)委託,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2014年7月發佈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獲得當年G20布裏斯班峰會的核準,為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提供了強有力的資訊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動下,目前已有100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標準”。
經國務院批准,我國向G20承諾實施“標準”,首次對外交換資訊的時間為2018年9月。2015年7月,《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于2016年2月對我國生效,為我國實施“標準”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2015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為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間相互交換金融賬戶涉稅資訊提供了操作層面的依據。
本次發佈的《管理辦法》旨在將國際通用的“標準”轉化成適應我國國情的具體要求,為我國實施“標準”提供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國積極推動“標準”實施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國履行國際承諾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