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輕信“無抵押貸款” 10余萬元轎車被搶走

2017-05-13 09:58:16 來源:大眾網 作者:侯彥平 責任編輯:王浩 字號:T|T
摘要】現在無抵押貸款的小廣告隨處可見,但其真偽無從分辨,應自覺遠離。5月10日,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貸款人不僅沒拿到貸款,自家價值10余萬元的轎車反而被搶走了。

  現在無抵押貸款的小廣告隨處可見,但其真偽無從分辨,應自覺遠離。5月10日,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貸款人不僅沒拿到貸款,自家價值10余萬元的轎車反而被搶走了。

  外地的房某在網上聊天時經仲介人員介紹,在私家車上安裝GPS定位就可以從小額貸款公司辦理無抵押貨款,於是,房某開著自己的轎車接上仲介人員一起到嵐山區會見放貸人王某。

  王某介紹説,只需在車上裝GPS定位裝置就可以貸款8萬元,並讓房某簽訂了一份貸款合同。辦完上述手續後,他們一同開車去往某居民小區,在此會見負責安裝GPS的張某。

  在拿到車鑰匙後,王某將車打著火,房某準備坐上駕駛員位置時,張某卻將房某從車裏拽了出來,接著關閉車門駕車逃離。房某這才反應過來,自己被騙了。

  原來,王某與張某事先預謀,以發放小額貸款的名義,許諾給轎車車主做無抵押貸款,利息較低且不用抵押車。與車主簽訂虛假貸款合同且不發放貸款,而安裝的GPS定位裝置,實為GPS定位遮罩器,目的是防止車主找到車輛。將車輛搶走後就向車主索要金錢贖車,車主不贖車就將車輛賣掉。

  法官説法: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主審法官介紹,被告人張某、王某通過簽訂借款合同等誘騙手段,虛構了事實,隱瞞了真相,但是並沒有讓房某自願將車交給被告人佔有,被告人沒有騙取到轎車,因此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其實施的誘騙手段僅是為接近轎車,為乘機奪取轎車創造機會和條件。被告人最終採取了將房某拉下車後強行將車開走的手段,使轎車脫離車主的控制,實現了對轎車的非法佔有,其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符合搶奪罪犯罪特徵,構成搶奪罪。最終,以搶奪罪判處兩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見習記者 侯彥平)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