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男子當庭“撕吞”證據欠條 法官對其行為予以制止

2017-04-21 10:33:53 來源:大眾網 作者:侯彥平 責任編輯:王浩 字號:T|T
摘要】在開庭出示證據時,被告男子竟然將對方出示的欠條原件撕下併吞入口中,擾亂了開庭秩序及案件審理,法院依法對被告李某罰款1000元,李某也表示願意接受該處罰。隨後,在主審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承諾將及時償還原告欠款。

  在開庭出示證據時,被告男子竟然將對方出示的欠條原件撕下併吞入口中,擾亂了開庭秩序及案件審理,法院依法對被告李某罰款1000元,李某也表示願意接受該處罰。隨後,在主審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承諾將及時償還原告欠款,該案最終得到圓滿解決。

  4月18日上午,東港法院民二庭審理原告日照市某磚業有限公司訴被告李某、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庭前調解階段,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欠條原件,在交由被告李某進行質證時,被告李某竟然將欠條中自己的簽名撕下併吞入口中,法官當即對被告李某行為予以制止。

  經過法官耐心細緻的釋法説理和批評教育,被告李某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主動向法庭承認錯誤並寫下具結悔過書,法院依法對被告李某罰款1000元,李某也表示願意接受該處罰。隨後,在主審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承諾將及時償還原告欠款,該案最終得到圓滿解決。

  東港法院的果斷處置行為,震懾了企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堅持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為當事人營造良好的訴訟環境,堅守了公平正義防線。

  法官説法: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應提供證據證實,不能證實的,將承擔不利後果。但是,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應當合法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李某撕毀證據的行為妨礙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正常審理,其依法應當為自己的一時衝動付出代價。(見習記者 侯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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