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豹停業消費者預付卡維權難:“追雞得殺牛”?

2017-07-18 11:54:49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不論是時間成本,還是經濟成本,消費者維權都面臨著巨大的困難,有時候“為追回一隻雞,得殺掉一頭牛”。為了更加完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管理,規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等行為,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015年7月7日,商務部起草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

  不論是時間成本,還是經濟成本,消費者維權都面臨著巨大的困難,有時候“為追回一隻雞,得殺掉一頭牛”。

  □ 本報記者  朱琳

  金錢豹停業了!

  曾幾何時,消費者在這裡用餐,代表著奢華,意味著“有面兒”。

  而如今,它卻讓眾多消費者面臨尷尬——拿著儲值卡,無處消費,無處退卡。

  據北京市商務委7月11日發佈的消息,截至7月10日,北京市商務舉報投訴中心已接到北京金錢豹餐飲有限公司因預付卡終止兌付引發的有效投訴案件涉案金額約160萬元,投訴數量仍在上升。

  上海市單用途預付卡協會近日也披露稱,金錢豹在滬多家門店停業,涉及消費者預付卡金額達1500萬元。

  對於預付卡消費問題,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蘇號朋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雖有部分規定,但作為上位法其規定無法過於具體,在實際操作中仍面臨不少難題,而由商務部起草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還未出臺,對於預付卡的管理屬於“半真空地帶”。

  對此,蘇號朋建議,應採取事前審批制,提高企業發卡門檻,建立預付金制度等,對發放預付卡的企業進行規制,保障消費者的權利不受侵犯。

  辦卡容易退卡難

  7月10日,記者在北京市金錢豹亞運村店附近,遇到了曾在這家店辦卡的陳曉霞。

  陳曉霞告訴記者,她是去年12月辦的卡,當時正好趕上店裏有促銷活動,滿3000元送300元現金券,她一心動就辦了。結果金錢豹突然關了店,她也不知道剩餘的錢怎麼退。

  陳曉霞説,之所以選這家店是因為名氣比較大,而且離她家也不算遠。

  “這還沒來幾次呢,就關門了。”陳曉霞説,她身邊有很多朋友,和她有著相同的遭遇。

  在陳曉霞的介紹下,記者加入了金錢豹維權群,群裏的人員絕大多數是辦儲值卡要求退錢的人,人數不斷增加,目前已接近500人。

  退卡難、退費難並不是個別現象,許多服務行業都存在這種辦卡容易退卡難的現象。對此,蘇號朋指出,商家進行市場經營行為其本身具有巨大風險,誰也不能保證商家只賺不賠,而作為消費者應當慎重選擇預付費的形式,尤其是信譽不佳或者打折力度過大,優惠力度過猛,贈送物品價值明顯超過正常標準的,一定要注意防範,商家不會做虧本的買賣,切莫貪圖便宜,因小失大。

  消費者維權陷困境

  “無論是商家沒有能力履行當初對消費者的服務承諾,還是提供的服務貨不對板,都是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表現,消費者都有權要求商家退款。”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秦希燕指出。

  在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周罡看來,辦理預付卡並沒有發生買賣,預付卡是一種權利憑證,其本身並不屬於商品,發卡機構和持卡人法律關係較為複雜,是一種混合法律關係,簡單點來看,可以看作是預付款服務合同關係,包括資金存管、委託結算等。

  既然構成合同關係,那麼就應當適用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對於不履約的行為,消費者可通過12312商務舉報投訴服務平臺舉報和投訴,如仍不能解決相關爭議,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要求商家退卡並賠償損失。”周罡説。

  在蘇號朋看來,消費者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維權困難。個體消費者維權成本較高,不僅耗費巨大的時間精力,前期打官司的錢還需消費者自己墊付。不論是時間成本,還是經濟成本,消費者維權都面臨著巨大的困難,有時候“為追回一隻雞,得殺掉一頭牛”。

  “而且一旦企業法人失聯、破産,由於産生眾多債務人,即使勝訴了也極有可能是只獲得一紙判決無法執行,預付卡消費者能夠挽回損失的可能性相對較低,為了這樣一個不確定的結果,耗費巨大的時間精力打官司,這並不是消費者的初衷。”周罡認為。

  未告知屬於違法行為

  “健身房、游泳館、餐廳、美發店都別充錢了,跑路的太多。”

  “我發現凡是催著你辦卡的,多少都有資金問題,誰辦誰就上當了。”

  “他們何時不再營業,也不告知我們,這樣太被動了。”

  ……

  不少消費者對辦理預付卡顧慮重重,尤其是對那些不知什麼時候就關門了的沿街舖子,更是無法信任。

  那麼,消費者是否有權知道自己辦卡的商家營業經營情況,商家如果面臨搬遷、倒閉是否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或以公示的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蘇號朋告訴記者,發卡商家最清楚自己的經營情況,在履行合同時發生重大變化,比如停止經營、搬遷、店舖轉讓等,作為商家有責任向有合同關係的消費者作出告知義務。

  “此告知義務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中,都有相應的條款和處罰的措施。”蘇號朋説。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蘇號朋認為,如果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這個誠實信用是基本原則,告知義務是從這個基本原則推導出來的,這就是説如果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也就意味著沒有達到誠實信用的最基本原則,是一種違法行為。”蘇號朋指出,對於不履行告知義務的,消費者可以主張賠償其損失。

  退費應遵守公平原則

  另外,對於預付卡剩餘金額退回的計算方式,很多消費者都表示搞不清楚。

  對此,專家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這個計算方式要遵守公平交易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品質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蘇號朋説,消保法和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核算方式,是因為作為全國通用法律,更多地考慮到消費維權領域的共性問題,很難為個案列出一個十分具體的計算公式,而是確定一個原則性的大方向。

  根據2015年3月15日實施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退費標準應當按照實際存入錢款及消費錢款來計算,根據一定的比例得出結果,但由於商家常利用很多優惠活動來吸引消費者儲值,可能涉及贈送物品或者直接贈送現金券等,這時候計算方式就比較複雜了。”蘇號朋指出,應該按照基本公平原則計算,可以和商家協商如何折算。

  應採取事前審批制

  “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際上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限制和打擊。如果放任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就會使廣大合法、誠實的經營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影響競爭環境。”周罡強調。

  對此,秦希燕表示認同,他説,這些企業眾多,影響著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應當不斷強化這些企業的社會責任,立法上要加強對這部分企業的規制,讓這些企業的運營與資金受到社會監督,通過定期審計等途徑,督促其提供合格規範的服務。

  為了更加完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管理,規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等行為,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015年7月7日,商務部起草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

  “應當採取事前審批制,建立預付金制度,企業想要發卡,必須在商務部門報備,通過審查之後,交一定比例的押金,發卡企業一旦存在違規現象,可以沒收押金。如果預付卡停用還可以將押金退回,這個制度相對靈活,成本也較低,而且適用面較廣。”蘇號朋建議。

  除此之外,蘇號朋認為,還應當提高發卡企業的門檻,什麼樣的企業有發卡資格,什麼樣的企業沒有發卡資格,要有明確的規定,應將名額留給信譽良好、成規模的企業,並在相關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否則,一些信譽不良的商家,以發卡牟利抑或故意詐騙,最終受損失的還是消費者,因此一定要在審核源頭上把住關。

  讓保險制度兜底

  為了保障消費者預付卡剩餘費用有效追回,保證資金充足,修訂徵求意見稿第三十條規定,發卡企業使用資金存管方式的,應確定一個商業銀行賬戶作為資金存管賬戶,並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

  “設立資金存管賬戶的初衷,是為了讓消費者在預付卡退費受阻時,將當初發卡企業在銀行的存管資金,按照時間先後順序及一定的比例補償消費者的損失,這對故意實施違法套利的企業來説,可以起到一定的制止作用。”蘇號朋認為。

  “但是,這個機制實行起來會有一定的弊端,因為很多商家收取預付費,是想將企業的資金流充實起來,以便更好地提升營業和服務品質。但是如果將會費都管存起來,這樣在商家看來錢就被限定住了,資金流通不起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也不利。”蘇號朋指出,採取保險制度不失為一個好的選擇,由於企業經營風險不可控,以第三方保險公司來承擔一部分責任,可以分擔風險。

  修訂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九條規定,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使用資金存管或履約保證保險方式管理預收資金。商城發卡企業應使用履約保證保險方式管理預收資金。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其他發卡企業預收資金管理制度。

  蘇號朋認為,保險制度屬於兜底條款,即使商家沒有進行退卡退費的能力,也能啟動這個應急機制,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失。

  “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險制度能否落實,與技術是否能實現有密切的聯繫,比如消費者的預付卡所剩金額是否能夠實現準確查詢,一旦遺失預付卡等重要憑證,是否可以通過查詢銀行轉賬記錄等確定充值金額及消費金額,預付卡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是否能證明屬於賠償對象等。”蘇號朋建議,各方應當著力支援技術研發,為保險制度的落實提供有力支撐。

  (應被採訪者要求,陳曉霞為化名)

  什麼樣的企業有發卡資格,什麼樣的企業沒有發卡資格,要有明確的規定,應將名額留給信譽良好、成規模的企業,並在相關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否則,一些信譽不良的商家,以發卡牟利抑或故意詐騙,最終受損失的還是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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