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主持人因信用卡全額計息起訴銀行 不接受調解

2017-05-28 12:50:4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央視主持人因信用卡全額計息起訴銀行 不接受調解---去年3月,李曉東用信用卡消費了18869.36元,後來,銀行自動從約定的劃款賬戶中扣款18800元,因約定還款賬戶中餘額不足,尚欠69.36元未還。

  原標題:央視主持人挑戰信用卡全額計息

  《今日説法》主持人李曉東起訴銀行 認為全額計息條款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

  銀行卡欠費如果沒有在還款日前全部還清,當期帳單每一筆消費都會被計收利息,這是很多銀行通用的一種信用卡計息方式。中央電視臺《今日説法》主持人李曉東刷卡消費18869.36元,僅剩69.36元沒有還清,就産生了317.43元利息。李曉東起訴銀行,認為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中的計息條款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要求銀行退還利息。昨天(27日)下午,此案在西城法院開庭審理。

  69元未償還 産生317元利息

  去年3月,李曉東用信用卡消費了18869.36元,後來,銀行自動從約定的劃款賬戶中扣款18800元,因約定還款賬戶中餘額不足,尚欠69.36元未還。5月7日,李曉東收到了銀行新一期的帳單,上面顯示有317.43元利息。

  300多元利息是怎麼産生的呢?原因在於銀行信用卡計息方式。

  記者在李曉東簽署的銀行信用卡領用協議中看到,第三條第6款約定,甲方在對帳單規定的到期還款日或之前償還了全部欠款的,對帳單所載消費交易可享受最長50天的免息還款期,否則乙方自銀行記賬日起計收利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按月計收複利。

  另在第五條第4款中約定,甲方未在到期劃款日或之前償還全部欠款的,全部應還款項(含甲方已還部分款項)不享受免息還款期,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透支利息。

  也就是説,就因為69.36元沒按時還,銀行按照18869.36元欠款全額計算出了317.43元利息。

  庭上交鋒:計息方式該如何提示?

  在法庭上,李曉東的代理律師逐一指出信用卡領用合約中的“不合理”之處。首先是銀行將計息規則拆分。“計息規則出現在兩個條款中,一個説的是免息期和利率,一個條款説的是計息基數。”律師表示,普通人很難把兩個條款聯繫起來去理解計息規則。其次,銀行提供信用卡領用格式合同,應保障雙方權利義務的公平,盡到對對方的提醒義務,尤其是免除和限制責任的條款。

  代理人拿出《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37條規定表示,在信用卡申請材料中應該有一項“重要提示”,以醒目方式列示包括計結息規則、年費/滯納金/超限費收取方式等對申請人信用和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內容等資訊。

  李曉東的代理律師質疑:“在辦卡過程中,銀行並未向李曉東對重要條款進行提示性説明,也未在合約中用顯著方式提示注意。而且領用合約上的‘重要提示’是什麼呢?是申請人年齡限制、申請應提供的資料、免年費條件和網址電話等。對於計息方式這一關乎持卡人重大利益的事卻沒有寫入重要提示。”

  銀行代理人反駁説,監督辦理辦法第37條的本意是對重要內容要有明確標識,加重提示。李曉東簽署的領用條款中,關於未按時全額償還要支付全額利息這一條已經加重提示,盡到了提醒義務。至於計息利率是行業普遍規則,不需要特別加重。

  銀行代理人説,作為一個成年人,李曉東在領用合約上抄寫上了“本人已閱讀全部申請資料,充分了解並清除知曉該信用卡産品的相關資訊,願意遵守領用協議的各項規則”這樣一段話,就説明他已經閱讀並理解了領用協議的內容。

  李曉東的律師説,領用合約的細則在背面,全是密密麻麻的小字,在申領時無法仔細閱讀。也沒有一式兩份的附件,持卡人對權利義務內容無法明確。

  銀行一方則不以為然:“無法閱讀是不成立的,我們官網上有領用協議的版本,在現場也可以拿一份空白的合約回去仔細閱讀後,再回來簽署申請表。”

  償還部分欠款為何全額計息?

  李曉東的律師認為,按照合同法規定,利息應該採取填平的方式補償,也即是説損失多少補償多少,以未還款算利息。而全額罰息實際上超出了填平原則,加重了持卡人的責任。

  而且,《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貸記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超過發卡銀行批准的信用額度用卡時,不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應當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銀行業的規定就是應該以未償還部分計算利息,全額計息的方式顯然違反了銀行業的管理規定,顯失公平。”

  銀行一方認為,原告方對該條款理解錯誤。“管理辦法的第20條説的是持卡人按時全額償還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也就是説,你沒有按時全額還款,就喪失了免息待遇,就要計算全部消費的利息,21條指的是剩餘未償還部分要一直計息直至全部償還完畢為止。”

  “你的解讀不能代表整個行業。”李曉東的律師馬上提出,目前已經有銀行就是按照21條的規定,以未償還部分來計息。

  銀行代理人則反駁説:“已有銀行的行為不具有參考性,我們約定的就是這種計息規則,國際上大部分銀行也一直在按照這個規則計息。”

  銀行方面在庭上也詳細解讀了為什麼採用全額計息的方式,“在信用卡關係中,持卡人的權利是在信用額度內隨時刷卡消費,在按時全額還款條件下,享受免息還款權利。”“免息還款期待遇不等於免息,是有條件的免息。銀行的資金每佔用一分都是要計算利息的,只是在信用卡問題上,只要你能全額按時還款,利息我就不收了,但你達不到條件,我就要收利息。這個條款是完全公平的。”

  在庭審最後,法官詢問雙方是否有意願調解。銀行一方表示同意,並提出將317.43元利息返還李曉東的方案。而李曉東的律師則堅持等待判決。法庭不再主持調解,此案沒有當庭宣判。(記者 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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