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金生水起電子商務被指借道期權眾籌非法集資 涉案金額上億

2017-05-26 09:26:26 來源:舜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馮賽 字號:T|T
摘要】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居民楊季青反映,山東金生水起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生水起)集資詐騙金額達上億元,她也因輕信兩年翻3倍的高回報收益的美麗謊言,認購了所謂的期權眾籌,陷入金生水起非法集資的泥淖,教訓慘痛。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居民楊季青反映,山東金生水起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生水起)集資詐騙金額達上億元,她也因輕信兩年翻3倍的高回報收益的美麗謊言,認購了所謂的期權眾籌,陷入金生水起非法集資的泥淖,教訓慘痛。

  融資資質懸疑

  楊季青提供的兩份“金生水起期權眾籌合同書(以下簡稱:眾籌合同)”顯示,甲方係金生水起,乙方係楊季青。金生水起在合同中自詡擁有強大的研發及運營團隊,其所建的電子商務平臺後續發展潛力巨大。楊季青稱,她對金生水起做了充分考察和了解後,就自願以眾籌方式認購了金生水起的公司期權,金生水起保證她獲得金生水起電子商務平臺上可用於消費的積分(包括獎勵積分),並保證期權到期時,依據楊季青留存的積分數額兌現期權。

  眾籌合同中關於眾籌的定義解析為:眾籌是集眾人之智,籌眾人之力,圓眾人之夢。關於積分,是用於金生水起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各類商品或服務消費的支付手段;每一積分等值于1元人民幣。期權是金生水起或其關聯公司的股權、積分提現權、金生水起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各類商品或服務的置換權。期權兌付,即期權眾籌期限屆滿後,投資者有權獲得金生水起或其關聯公司的股權,成為金生水起或其關聯公司的股東;或者投資者有權按照約定將尚未消費而留存的積分等額提現(需支付應扣除的相關費用);或者投資者有權將尚未消費而留存的積分置換金生水起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各類商品或服務;或者以上方式的組合。

  綜上,金生水起無疑是在以期權眾籌的名義吸收社會公眾資金。那麼,金生水起是否具備融資資質呢?

  記者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查詢得知:金生水起企業類型是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是李運清;註冊資本為5000萬元;成立於2015年7月31日;經營範圍包括批發、零售食品(憑許可證經營)、通信設備、日用品、百貨、針紡織品、電子産品、服裝鞋帽、工藝品、辦公用品及耗材;電腦軟硬體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技術開發、銷售;電腦圖文設計製作;經濟貿易諮詢;網上貿易代理;企業管理諮詢;通信工程、電腦網路工程(以上憑資質證經營);國內廣告業務;企業行銷及形象策劃;會議及展覽展示服務;攝影攝像服務;進出口業務。其中,明確標明“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顯然,在工商登記中,記者並沒有查到金生水起可從事金融、證券業務的相關資訊。

  涉嫌違規吸儲高利貸

  楊季青提供的眾籌合同還顯示,期權眾籌的種類依眾籌金額不同共設4種類型,即3萬元、6萬元、12萬元及其他。以上各類的眾籌期限均為兩年。投資者認購3萬元期權的,眾籌期滿可獲得8.1萬個積分;認購6萬元期權的,眾籌期滿可獲得17萬個積分;認購12萬元期權的,眾籌期滿可獲得36萬個積分。

  眾所週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記者根據2017年銀行貸款利率表查詢顯示,一至三年期的銀行貸款年利率是4.75%。以認購金生水起12萬元的期權來計算,眾籌期滿即可獲得36萬個積分,折合年利率則高達150%,是同期銀行利率的30余倍。明顯是國家金融機關禁止並打擊的高利貸行為。

  多地投資戶被騙?

  記者注意到,眾籌合同對於投資者違約行為進行如下懲罰:乙方(投資者)提前變更或解除協議的,投資者前期所獲得的獎勵全部扣繳,並向金生水起支付手續費20%等費用後按剩餘金額的70%退還,協議終止。

  楊季青告訴記者,她分別於2016年7月6日、2016年8月14日眾籌並認購金生水起期權12萬元、6萬元。

  楊季青介紹説,按照合同約定,她投入眾籌資金後半個月開始提現,然而兩個月後金生水起卻停止了提現業務,不僅不予提現,還不給退錢,稱退錢也只能退本金的70%,還逼迫她寫不反悔承諾,逼轉優先股,不轉就得發展下線,讓她騙親戚朋友。

  楊季青還了解到,金生水起工商企業註冊地為濟南市市中區濼源大街229號金龍大廈5層C1-C3室。金生水起向全國多個省市開展期權眾籌集資活動以來,因來自北京、上海、天津、內蒙古、安徽等地的民眾匯集于濟南市金龍大廈樓下向金生水起討要本金和回報。或考慮影響,金生水起自此不久就把辦公地點搬到濼源大街26號UU洋行2樓,因此一些投資戶反映稱已經找不到金生水起的辦公地點了。

  “作為非上市企業,金生水起在全國多個省市公開發行優先股涉嫌違規圈錢。”來自威海的投資戶張煥雲如夢方醒,她稱金生水起在威海的團隊活動很火暴,她於是投資15萬元認購了期權眾籌。停止返利後,起先金生水起還願意按本金的70%退眾籌款,後來退70%的政策也沒有了,公司讓她轉優先股。“開始,一塊錢的優先股股權跌到兩毛,能抽回股金,再後來一塊錢的股權退兩毛的政策也沒有了。前不久,我們就到濟南濼源派出所報警,一同去報警的有單宣紅、伯尚、邵艷麗等7人,都沒有結果。”張煥雲如是説。

  律師:眾籌存法律風險

  對於期權眾籌的風險,法學博士、皖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德禮分析指出,期權眾籌操作稍有不當,則很可能遭遇刑事指控。

  劉德禮認為,期權眾籌項目本身可能存在虛假成分。眾籌分為投資和融資兩種模式,不管是哪種類型的眾籌模式,其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向出資人承諾回報,它在本質上都是一種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眾籌的項目發起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報項目併發布欺騙性資訊,騙取投資人數額較大資金,則會構成集資詐騙罪。

  他還指出,目前期權股權眾籌平臺及項目發起人最容易觸犯的是擅自發行股票罪。首先,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超過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得超過200人,《證券法》亦有類似規定。但眾籌模式的特性決定了一個項目可能會有數百甚至更多的投資人,極易突破股東人數的限制,同時這些投資人分佈各地互不熟悉,極易被認定為“不特定的對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向社會特定對象變相發行股票累計超過200人的,如果在股票的發行條件、程式、內容等事項方面,沒有獲得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也沒有達到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的,該行為將涉嫌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

  劉德禮認為,不論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還是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均是一種非法經營的行為。雖然眾籌模式具有一定的虛擬性、隱蔽性及迷惑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罪與非法經營罪是法條競合關係,即特殊罪名與普通罪名的關係,如果將眾籌模式認定為特殊罪名有困難,非法經營罪中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作為兜底條款雖是一種概括性規定,但完全有可能將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對於投訴者反映的情況,記者就金生水起是否具備吸收公眾存款、證券發行資質,以及投資人的權益保護等相關問題與金生水起取得聯繫,並向該公司提交了書面採訪提綱,但截至發稿時,金生水起未就採訪提綱提出的相關問題做出回復。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