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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女子取款30萬被搶”事件,業內人士對金融界保險頻道表示,在我國有個人現金丟失保險的保險産品,但是屬於附加險,就是説需要先購買一款主險,然後才能購買這個附加險。根據個人現金丟失保險的條款規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內或境外旅行時,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寄存于登記入住酒店內的,由酒店提供的上鎖保險箱內的個人現金因被盜竊而遺失,在被保險人取得酒店管理部門的書面遺失證明後,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隨身攜帶的個人現金因被盜竊或被搶劫而遺失,並於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本附加條款保險事故發生之時起的二十四小時內向保險事故發生地警方或其他有關部門報案並領取其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和個人現金損失報告後,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賠償責任。
如果被保險人可以從酒店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得到賠償,保險人僅負責賠償剩餘部分。
金融界保險頻道發現,由於個人遺漏或疏忽、無人照看或沒有盡到看管義務、非隨身攜帶或未存放于上鎖保險箱內以及發生於原出發地的個人現金丟失都是不理賠的,從本質上看,個人現金丟失保險只是一款財務被盜保險,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因個人疏忽而丟失的保障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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