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獲悉,繼營改增、資源稅之後,個人所得稅改革將成為下一步稅改的最大看點,下半年有望獲加速推進。我國個人所得稅將邁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度,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將統一納入綜合範圍徵稅,此外,養老、二孩、房貸利息等家庭負擔也有望納入抵扣。
從國際上看,個人所得稅按照徵收方式可以分為綜合稅制、分類稅制、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三種類型。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類稅制,即將個人各種來源不同、性質各異的所得進行分類,分別扣除不同的費用,按不同的稅率課稅。現行稅法中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以及財産轉讓所得等共計11類。2015年財政決算顯示,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8671億元,佔全國稅收的6.9%。
業內專家指出,分類徵收是我國長期以來稅收實踐形成的模式,目前來看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忽略家庭負擔,同時也造成收入來源單一的工薪階層繳稅較多、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階層繳稅較少等。
“比如説,一個人工資收入3200元,勞務收入800元,另一個人只有工資收入4000元,在現在分類的稅制下,第二個人就要交稅,而總收入相同的第一個人因為兩項收入都達不到起徵點就不用交稅。但綜合計算的話就能更加公平。”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據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介紹,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也正是基於收入分配改革的公平考量以及優化稅制結構的考量。
據了解,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最核心內容就是建立綜合與分類結合的所得稅制度。所謂綜合,通俗地講就是將個人多項收入加總在一起之後再根據起徵點和稅率計算納稅額。而在當前的11類所得中,哪些會納入綜合徵稅範圍成為關注的焦點。
在劉劍文看來,應主要根據收入的性質劃分,“比如説工資薪金、勞務所得、財産租賃所得和財産轉讓所得,前兩項是勤勞所得,後兩項是資本所得,至少這四項可以納入綜合徵稅範圍”。
據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蔣震介紹,除了所得的特點之外,應該充分考慮資訊的可獲得性,以獲得資訊的程度為依據,比如勞務報酬、稿酬等資訊獲得比較充分的,可以考慮率先納入綜合徵稅範圍。
除了部分所得綜合納稅之外,“抵扣”也將成為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的一項核心內容。在現行稅制下,納稅人的家庭負擔因素沒有被考慮進去。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曾多次提出,個稅改革“在對部分所得項目實行綜合計稅的同時,會將納稅人家庭負擔,如贍養人口、按揭貸款等情況計入抵扣因素,更體現稅收公平”。
劉劍文表示,抵扣是在個人所得稅制改革中一直倡導的,也是應該綜合考量的。目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個人,在他看來,應該讓納稅人自主選擇,個人納稅或是家庭納稅,比如夫妻合併納稅。而根據家庭老人人數考量的養老負擔,以及房貸利息等都應納入抵扣。此外,考慮到稅收優惠是鼓勵二孩更加公平持久的方式,因此二孩負擔也應該納入抵扣。
在稅率方面,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志勇認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需要大幅調整,個稅改革應該定位為減稅改革。基於國際人才競爭等因素,世界範圍內調低個稅最高邊際稅率是大勢所趨,比照發達國家和其他金磚國家,我國個稅的最高邊際稅率應該大幅度下調,同時將適用於最高稅率的月應納稅所得額調高到20萬元或更多。
據了解,目前我國個人月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以上適用最高邊際稅率45%,這是1994年稅制改革時確定下來的,已經過去20多年。目前,美國、巴西、俄羅斯、印度、越南個稅的最高邊際稅率分別為35%、27.5%、13%、30%、35%。
在劉劍文看來,稅率可以適當下調,不過個人所得稅改革後整體稅負是增加還是減少不好一概而論。“是結構性的變化,不是單純的加或者減的問題。”他指出,還需要徵管制度的配合,對高收入階層的徵管完善等,讓納稅人得到更多實惠。總而言之,建立一個更加公平合理的稅制是關鍵。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李全指出,從經濟學的基本邏輯來看,個稅的初衷是實現社會財富的再分配,使有限的社會資源取得更大的邊際效應。當然,現階段國內外經濟運作因素多變,在經濟築底期,個稅改革也能夠從一定意義上穩定宏觀稅負。這個過程中,由於多方面因素相互作用,在局部時點有可能形成增稅或降稅的效應,但長期來看則更有助於優化稅收結構。
多位專家均指出,個人所得稅改革應該納入整體財稅體制改革的佈局中,與稅收徵管法、增值稅、消費稅、房地産稅等綜合考量,整體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