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髮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作為沿海國法院對我國管轄海域的司法管轄權,為我國涉海行政管理部門對我國管轄海域實行綜合管理,依法維護我國海上秩序、海洋安全和海洋權益提供明確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髮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分為兩部分,內容解釋涵蓋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三個領域。第一部分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法審委會通過,第二部分于2016年5月9日由最高法審委會通過。司法解釋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據了解,司法解釋根據我國相關國內法,遵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結合司法實踐進一步明確了我國海上司法管轄權。其中規定,我國管轄海域,不僅包括內水、領海,還包括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其他海域。中國公民或組織在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公海從事捕撈作業的,也適用本規定。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捕撈水産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同時對我國刑法相關罪名適用於涉海案件時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具體規定,並適當提高了涉海非法捕撈的定罪標準。其中,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具有經驅趕拒不離開、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後一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産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等犯罪等情形的,將被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司法解釋還對無證捕撈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對涉漁“三無”船舶可否採取強制措施等問題作出規定,為我國海上漁業執法提供司法保障。此外,司法解釋通過規定不支援無證捕撈者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造成的收入損失,引導漁民合法經營;通過對域外行政執法證據的採信標準作出規定,促進海洋事務司法協助和國際合作。
“司法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管轄權是國家司法權的主要內容。”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將對我國管轄海域積極行使司法管轄權,支援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海洋綜合管理職能,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利,維護我國領土主權及海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