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逐條解讀

2016-07-20 16:42:1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董洪貞 字號:T|T
摘要】頒布實施《條例》,就是要規範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釋放全面從嚴治黨的強烈政治信號,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推動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切實把責任扛起來,保證黨的領導堅強有力。

  第一條 為全面從嚴治黨,規範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解讀:

  本條規定了“目的和依據”。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進而深化為全面從嚴治黨,並納入“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全面從嚴治黨是各級黨組織的職責所在。《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以全面從嚴治黨為目標方向,總結實踐經驗,健全問責機制,紮緊問責的制度籠子。頒布實施《條例》,就是要規範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釋放全面從嚴治黨的強烈政治信號,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推動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切實把責任扛起來,保證黨的領導堅強有力。

  第二條 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幹部踐行忠誠乾淨擔當。

  解讀:

  本條規定了“指導思想”。黨章總綱明確規定,中國共産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開展黨的問責工作,必須以此為指導。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指明瞭黨的問責工作的方向,必須貫徹到問責工作的各方面和全過程。

  “四個全面”是我們黨引領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的戰略佈局。加強黨的領導是根本目的,加強黨的建設是根本途徑,全面從嚴治黨是根本保障。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問責工作的核心思想。通過規範和強化問責工作,一方面要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另一方面要督促黨的領導幹部踐行忠誠乾淨擔當。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解讀:

  本條規定了“問責原則”。

  (一)依規依紀,實事求是。依規治黨,必然要求依規依紀開展問責。黨章是黨的根本大法,問責工作必須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條例》是對黨章規定的細化延伸,是對黨內其他問責規定的歸納提煉,是問責工作的基礎性法規。黨內法規中對有關處置措施已有明確規定的,如申訴方式、問責影響期等,《條例》未作重復,在實踐中仍然依照這些法規執行。黨的問責工作是嚴肅的政治任務,實事求是是黨的問責工作一貫堅持的原則。要堅持求真務實,是哪一級責任就追究到哪一級,該採取什麼問責方式就採取什麼方式,不應當問責的就決不能追究責任,做到寬嚴適度、不枉不縱。

  (二)失責必問,問責必嚴。2015年6月2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中明確提出“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條例》落實總書記講話精神,將“失責必問、問責必嚴”作為一條重要原則明確下來,是對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細化具體化,體現了我們黨強化責任追究的堅定意志。在問責工作中,必須始終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把該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為例、網開一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問責的利劍生銹,形成“破窗效應”。

  (三)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講話中指出:“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也是我們黨加強自身建設的歷史經驗。日常工作中發現了問題就要真管真嚴。懲治,治是根本,懲是為了治。”在問責工作中,要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通過強化問責,使幹部真正扛起責任,不犯或少犯錯誤特別是嚴重錯誤,這才是黨組織對黨員、幹部最大的關心和愛護。

  (四)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權力和責任是對等的,管黨治黨不能有權力無責任。每一級黨組織都有自己的責任,這個責任不能替代。對我們這樣一個擁有8800多萬黨員、440多萬個黨組織的執政黨來説,全面從嚴治黨,必須靠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來支撐,按照管理許可權,落實分級負責原則,層層傳導壓力。黨中央從中央部委和省一級抓起,把責任讓黨委(黨組)書記扛上。省委書記再把責任傳導給所有班子成員、壓給市委書記,市委書記壓給縣委書記,一直壓到基層,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局面。這是落實“兩個責任”的成功經驗,也是壓實問責責任的必由之路。

  第四條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許可權,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對像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解讀:

  本條規定了“問責主體和對象”。根據本條規定,問責主體是有管理許可權的黨組織,追究的是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政治責任,包括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問責對像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突出了“關鍵少數”。特別是對於一把手這個“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更是問責的重中之重。

  第五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解讀:

  本條規定了“責任劃分”。在追究黨組織領導班子集體責任時,必須分清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的責任。根據《條例》規定,領導班子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體現了“權責對等”精神,不管是黨組織還是黨的領導幹部,有多大的權力就有多大的責任,就得有多大的擔當,不擔當、亂擔當就要被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産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於形式,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

  (三)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於寬鬆軟,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範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管轄範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解讀:

  本條規定了“問責情形”。黨章第42條明確規定,“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這是黨章對問責情形作出的重要規定。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紀委在監督執紀問責實踐中深化了對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認識,深刻體會到:“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集中體現為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必須毫不動搖地貫穿到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之中。堅持黨的領導關鍵在加強黨的建設,推進黨的建設必須堅持問題導向。當前,人民群眾對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的作風和廉潔問題反映最突出,必須堅定不移正風肅紀、反腐懲惡,回應廣大人民群眾的期盼,鞏固黨的執政之基。黨的建設有著豐富的內涵,全面從嚴治黨是黨的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這一體會寫入了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工作報告。黨中央從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鬥爭的現實需要出發,遵循黨章規定,總結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在《條例》中規定對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等6個方面失職失責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進行嚴肅問責。其中前5條是主體內容,第6條是兜底條款。

  第七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解讀:

  本條規定了“問責方式”。現有各類問責規定中,共有14種問責方式,包括批評教育、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公開道歉、誡勉談話、組織處理、調離崗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辭職、免職、降職、黨紀軍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等。《條例》將這些問責方式規範為對黨組織的檢查、通報、改組3種方式,對黨的領導幹部的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4種方式。這些方式均在黨內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經常使用。其中,誡勉既包括談話誡勉,也包括書面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規定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主要考慮到,在問責實踐中,有時要進行組織處理,也要給予紀律處分,這時就要將兩種方式合併使用。

  第八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有管理許可權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幹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採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採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解讀:

  本條規定了“問責決定”。根據《條例》規定,黨中央或者有管理許可權的黨組織,有權對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作出問責決定。明確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通報、誡勉的決定權,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權,這就把問責的責任不僅落實到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也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工作部門,這是問責制度的一個重要創新,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要細化落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的鮮明態度。

  第九條 問責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佈並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解讀:

  本條規定了“問責執行”。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向該黨組織宣佈並督促執行;對黨的領導幹部問責的,應當向該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佈並督促執行。為做好銜接,便於組織部門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並按要求報上級組織部門備案。

  《條例》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規定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寫出書面檢討,在有關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這既體現了“嚴”和“實”的精神,也可以通過一個個具體鮮活的案例,發揮警示作用,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真正做到“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第十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解讀:

  本條規定了“終身問責”。《條例》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原則,確立了“終身問責”制度,規定“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這是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要實行責任制,而且要終身追究”等重要講話精神的具體舉措,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於“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等要求的具體體現,也與《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關於“已退休但按照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的精神一脈相承,是我們黨作出的政治宣誓。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解讀:

  本條規定了“授權規定”。《條例》從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則性、方向性要求,對其他黨內法規中的問責內容不重復、不替代,為各級黨組織結合實際貫徹執行留下空間,體現了求真務實的科學態度。只有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緊密聯繫起來,制定針對性強、便於操作的實施辦法,把問責事項、方式、程式具體化,才能推動問責制度落地生根。

  第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解讀:

  本條規定了“解釋機關”。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是《條例》的解釋機關。根據《中國共産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黨內法規的解釋同黨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解讀:

  本條規定了“施行日期和法規效力”。《條例》是關於黨的問責工作的基礎性黨內法規,囊括而不替代此前發佈的其他有關問責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其他有關問責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這是由《條例》在問責法規中的地位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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